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江永忠 陈少敏 2007-07-16 13:15:36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受贿篡改中考成绩,帮考生入重点中学就读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没收、追缴赃款16300元。
许某是秀屿区教育局借调干部,原任教育局计算机管理员,并在中考招生中担任成绩录入管理员。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中考前,许某允诺可为中考考生安排较好的考试座位,收受学生家长林丽某委托林某云转送的3000元钱,后因未办成而将收受的3000元退还给该家长。2005年中考期间,胡某为堂弟及其他两名亲属能考入较好的学校,请许某帮忙更改、拔高中考成绩,并送给许某5000元钱;同时,林某、陈某为了确保2名亲属能被莆田一中录取,通过林某云请求许某帮忙,并分别通过林某云送给许某5000元、8000元。许某收到上述钱款后,通过仙游县招生办的林清某(另案处理)将以上5名考生的中考成绩更改、拔高,5名考生中有2名考生被莆田一中录取,3名考生被莆田二中录取。事后,许某宴请林清某33次,花费4700元。综上,许某共收受16300元。案发后,许某向莆田市纪委交纳退赃款16000元,并已退还给胡某赃款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请托人163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对其适用缓刑确不会再危害社会,故判处被告人许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许某交纳在莆田市纪委的退赃款16000元中的10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退还给胡某的赃款3000元及退还给林丽某的赃款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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