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晚报 2009-02-18 14:37:41
3月1日,《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正式施行
在2009年3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第五十九条列出了9条违法行为,明确表示学校有此情形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此,本报教育专家顾问团专家、原北京一中校长王晋堂提出,《办法》反映出了5个亮点。
亮点一:强调了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
《办法》的第一个亮点就是强调了教育优先发展,强调了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任。政府必须给予充分的财力保障,让老百姓享受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
到目前为止,义务教育的经费都不能做到由国家全额负担,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的存在就是最好的例证。之前,学校向家长收取择校费的理由是国家给的经费不够。但如今,《办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并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办法》实施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经费以及教师的结构工资将由政府全包,对学生家长来说也应是个负担的减轻。从1月起,朝阳区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工资试行政府全额埋单。这已经走出第一步,不仅是提高教师待遇特别是薄弱学校教师待遇的利好消息,而且对于首都基础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二:教师待遇明确不低于公务员
王晋堂提出,除一些重点中小学教师待遇超过公务员标准外,多数教师的待遇仍有差距。教师工资长期存在区县之间不均衡、城乡之间不均衡的状况,归根结底还是校际之间的不均衡所致。而今,《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收入差距,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待遇的提高其实暗含了均衡的概念。“教师工资一均衡,就不会出现骨干教师向重点校集中,同时削弱薄弱校和普通校师资力量的情况,择校现象也就会萎缩。”
亮点三:规定了教师和校长的流动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关键是学校的均衡,学校均衡关键是教师的均衡,教师均衡关键是教师的流动,教师流动的关键是教师待遇的均衡。这个逻辑是2007年8月在北京市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会上所描画的,而“按照这个逻辑执行的话,北京市的择校风就可以刹住”。如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的师资力量,在教师培训、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倾斜,并组织学校校长、教师流动”也写进了《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
王晋堂老师解释说,家长学生择校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呢?好的学校有好的教师。其实,好老师与所谓差老师之间,多少带有人为的夸张:同时毕业的师范生,进入好学校就是好老师了,进入普通校被标注为“差”老师了,老师间能服气吗?但是通过升学率的比较确实能看出其间的差异。“其实,升学率的高低反映的并非是教师的水平,而是生源的问题。”
另外,《办法》中规定了校长的流动。“这一点我倒觉得与其称为校长的流动,不如说成校长的任期制。”一般来说,任期以不超过两届为限。校长的流动对义务教育的发展有利,同时对校长本人的发展也是有利的。从一个人一生的发展来说,流动对人的各方面素质的增长、经验的丰富、历练都是非常重要的。
亮点四:彻底解决“体改校”的身份问题
这一点,如今基本就要实现了。此前,市教委明确表态,体改校今年要彻底解决。目前,已经解决了一大半,今年彻底解决也是指日可待。
亮点五:《办法》提出问责制
在《北京市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明确了“法律责任”的内容。对此,王晋堂老师表示,“归根结底就是八个字——依法治校,违法必究。”
《办法》一旦彻底落实,小升初的家长学生花在应付各种变相考试上的精力是否白费?未来的小学生及其家长是否会得到永远“解脱”?王老师认为,“家长只看事实,而不是纸上文章。”真正落实《办法》,光“治标”是不够的,更要“治本”,而治本的办法就是学校均衡。义务教育阶段就是要公平,给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公平的学生健康发展平台,才能说明政府尽到了责任。“而今,推优的政策依然违反《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公平,而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却将孩子分为了好与坏两等,这本身就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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