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2009-04-17 11:39:05
(二)进一步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
1、招生对象:2009年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年龄不超过18周岁(即1991年9月1日后出生),参加省、市、学校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考查和综合素质评价,其结果达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求的初中毕业生。
2、招生录取的原则和标准。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是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省统考科目成绩和体育、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下同)和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普通高中学校在达到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等级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学生学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学业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仍相同按学业考试等级择优录取。
省级示范学校计划内招生,考生各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必须达到C等级及以上;市级示范学校计划内招生,考生各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必须达到D等级及以上;考生综合素质五个维度评价结果中有2个及以上C等级,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予录取;考生综合素质五个维度评价结果中有1个及以上D等级,普通高中不予录取。
3、招生录取的形式。今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实行电子档案、局域网录取。
4、招生录取的批次。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分为三个批次,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择校生;第二批次: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择校生;第三批次:民办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计划内招生、择校生。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中考网,2023中考一路陪伴同行!>>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