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2009-07-07 09:49:50
近代以来,由于国际社会普遍使用阳历,中国欲与世界接轨,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阳历,放弃传统中国使用之阴历。民国成立,将传统的夏历(阴历)改为阳历,对民众的日常生活影响甚大。改用阳历,民国革故鼎新、万象更新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标识和体现。但在它的推行过程中,民众除民国纪年外,对阳历并未完全接受,从而形成了历法问题上的“二元社会”格局:社会上层(机关、学校、团体及报馆)主要用阳历,下层民众(商家、一般市民及广大农民)主要用阴历,阴历在整个社会上占主流、阳历仅为点缀。[①]1928年后,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了一种非常激进的手段,依靠政治强力进行了一场自上而下的废除旧历运动。这场运动,既反映了政府与民众在历法问题上的严重对峙与冲突,又是逐步将中国时钟拧到世界时钟发条上的重要步骤。
一、民初阴阳历并行局面的形成
中国历法,来源甚远,相传在伏羲、神农时,已有上元、太初等历,以建寅之月(即夏历正月)为岁首,随后屡有改革,建子、建丑、建寅、建亥,代各不同。汉武以后各代历法,一律沿用夏正,以夏历纪岁。
1911年10月(辛亥旧历8月),武昌起义后的军政府以黄帝纪年,各省响应。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后,正式通电各省:“中华民国改用阳历,以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旦”。(孙中山,1982:5)其目的有三:一是共和成立,不用皇帝年号,而改为民国纪年,便于民众记忆;二是阳历没有闰月,减少了阴历闰月的换算,便于年度预算;三是与国际上普遍采用阳历的潮流相适应,便于在对外贸易和对外交涉上与国际接轨。这一改革立即得到了宣布脱离清政府而独立的各省的普遍支持。1月13日,孙中山发布《临时大总统关于颁布历书令》,令内务部编印新历书。内务部编撰的这部《中华民国元年新历书》特点有三:一是新旧二历并存;二是新历下附星期,旧历下附节气;三是旧历书上吉凶神宿一律删除。这部新历书体现了共和精神,剔除了封建迷信的文字。6月,原来负责为大清皇朝编修《时宪历》的钦天监改归教育部,筹组北洋政府教育部观象台,负责编撰《中华民国元年历书》。由于教育部观象台有着较好的天文观象设施和编撰历书经验,所以,它所编订的新历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替代内务部编新历书而风行全国。从民国元年到北洋政府垮台,民国每年所用的“新历书”,均由北洋政府教育部观象台编撰。
民国初年采用阳历而不废阴历,必然会形成历法问题上“二元社会”格局:社会上层(机关、学校、团体及报馆)主要用阳历;下层民众(商家、一般市民及广大农民)主要用阴历;阴历在整个社会上占主流、阳历仅为点缀。对此,一些方志明确记载:“民国创兴,起义者纷纷不一,众议改用阳历,即以其年一月一日为‘元旦’,各省军、政学界普同庆祝,由是造印历书者阴阳并载。军、政俱用阳历,民众、农、商,凡年节一切仍用阴历。”(丁世良、赵放,1991a:741)这种“二元社会”格局,可以从阳、阴历新年的庆祝规模,及政府、民众对它们的关注程度上体现出来。
1913年1月1日,是民国成立后第一个元旦。南北统一、政府北迁,就任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格外重视阳历新年,并举行了一系列庆贺活动。如果将阳历新年与随后阴历新年两者略作比较,就会发现,民众对于阴历与阳历的观念存在着巨大差异,不仅出现了“民国新年”与“国民新年”的分立,而且出现了“新新年”与“旧新年”的区分:“新旧两名词,处于极端反对之地位,既曰新则必非旧,既曰旧则必非新,不意关于全国之岁历,竟以反对名词,联合一气,如旧新年之名目,胜播于国人之口,殊为可怪。”(无妄,1913)
正因民众对民国阳历新年与阴历新年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所以,以官厅、机关、学校为主要庆贺者的阳历新年,被称为“民国之新年”,以一般社会民众为庆贺者的阴历新年,被视为“国民之新年”:“民国之新年,乃前总统纪元受命之新年,今总统承兆继统之新年也,故凡享民国权利者,均得而庆之。国民之新年,乃四千余年祖传之新年,四百兆人普通之新年也。”(梦幻,1913)“民国之新年”与“国民之新年”的分野,显露出政府与民众在采用阴历与阳历问题上的分歧。
如果说民国初年“二元社会”仅具雏形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格局越来越鲜明,并逐渐成为一般社会的共同认识。无论处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即便仅仅是为了点缀,社会上层于阳历新年,照例要放假庆贺,逐步加深着人们对“官府之年”的印象。1915年阳历新年,庆贺者仅为上层社会人士:“弹指光阴,新年已过。庆贺也,封赏也,宴会也,演剧也,以及一篇励精图治之官样文章,许多善颂善祷之照例祝词。”(无妄,1915)随后的阳历新年,仍旧是官府热闹、民众冷淡的情况。对此,有人评议说:“辛亥以还,改行新历,于是一国中过年景象,遂有官派与民俗之分,一岁过两年,相沿成习者,又六载于兹异。”(无妄,1917)此处“官派与民俗之分”,赫然揭示了民国初期历法问题上“二元社会”的分立与对峙。
到1919年时,阳历在社会上也推行了八年。当人们回顾民国改用阳历的历史时,发现“官家之年”与“民间之年”已经泾渭分明。在采用阴阳历问题上,中国社会形成了比较明显的“二元社会”格局。这种格局,已经成为民国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这种情形,烘托出一个上层社会“官家之年”的热闹景象。也正因如此,“新历年者,官家之年也”,已经成为当时中国社会各界的共识。
从“民国之新年”与“国民之新年”的分立,到“官派与民俗之分”,再到“官家之年”与“百姓之年”的对峙,清楚地为人们呈现出一幅历法问题上“二元社会”的奇特景象。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二元社会”的格局,也逐渐习以为常:“吾国自光复以来,首改正朔,无如社会习惯不易改变。名义上虽遵用阳历,而种种事实,仍依阴历行之。每值年头岁尾,学校都放假,报界且停刊,工商亦休业。”有好事者署春联讥讽曰:“男女平权,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阴阳合历,你过你的年,我过我的年。”(王锡彤,1913:183)
“自新旧历并行,政学农工商各界,各行其是,于是才过新年,又过旧年,年年如是,已变成特殊的惯例。”(无妄,1920)这样的概括,已经明白地说明:在阳历推行后仅仅数年,在历法问题上出现了阴阳历并行、社会上层与下层分立的“二元社会”格局。
二、国民政府废除旧历与查禁旧历书
历法问题,向来是关系社会民生的大问题,每个新政府建立之初,都要通过改正朔、定历法等方式,来表示革故鼎新的姿态。国民政府北伐成功,自然希望改变北京政府的正朔:由阴阳历并用,改为专用阳历,并将阳历定为国历,而将阴历视为旧历、废历,以示自己是新的革命政府。这样一改,便将国民党与北洋军阀区别开来,将南京国民政府与北京政府区别开来。前者只采用阳历,后者采用“阴阳合历”,隐然与旧政府的“正朔”区别开来。
阴阳历并行,是北洋政府屈从于民间习惯势力而采取的一种暂时的、无可奈何的默认。这种默认,显示了北洋政府对民间社会控制力的软弱。作为与北洋势力相对立的国民政府,自然不会再如北洋政府那样默认阴阳历并行的局面。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将阳历定为“国历”,将旧历视为“废历”,并制定“国民历”颁行各省。1928年5月7日,内政部长薛笃弼草拟《普用国历办法八条》,呈请国民政府允准。11月8日,行政院召开第二次会议,不仅确立了废除旧历运动“以由政府提倡领导为原则”方针,而且对内政部提案作了明确规定。12月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中央对普用新历废除旧历协助办法》,通令国民党各级党部及民众团体,协助国民政府废除旧历。这样,行政院所属的内政、教育、工商、财政等部,乃至国民党中央党部,均参与废除旧历运动。
当时民间所流行的旧历书,是按照阴历排列四季年月日期的文本,称时宪书、阴阳合历,俗称黄历、万年书等,其内容除了年历外,还有许多与民众生活相关的文字,如建屋、迁居、行止、婚丧等的宜忌,这些显然是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正因旧历书是民间沿用旧历的物质载体和主要依据,所以要废除旧历,关键在于查禁旧历书的印制、销售与使用,使民众无旧历书可资凭借。1929年7月2日,国民政府发布543号命令,通令各省市政府一律遵行,它规定“以后历书,自不应再附旧历,致碍国历之推行”,“不得再于十九年历书及日历内附印旧历,以利国历之推行。”7月16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发出2327号训令,规定今后的历书不再附旧历,各地书店不得再印制、发行旧历书;各地编制的新历书必须完全用阳历年月日,不准有任何阴阳合历的痕迹。
推行阳历、废除旧历,一方面是要查禁旧历书,另一方面是要编制、印行新历书,以取代旧历书,供民众采用。1929年12月,中央研究院天文所编制的《民国十九年国民历》经教育、内政部审核通过,向全国发行,以取代民间流行的各种旧历书。但在这部新历书未印行前,各地为了满足社会上对新历书的需要,按照国民政府所规定的编撰原则,印行了各种各样的新历书。以上海市政府编撰印行的《民国十九年新历书》为例,该历书出版以后,首批印行数万册,不到一个月便销售一空。
旧历沿用与商家帐目及民间契约有很大关系,这是当时许多人的共识。内政部规定:不仅要改正商店清理帐目及休息时间,而且严令人民按阳历收付租息及订结财产上之契据。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提出了《查禁民国十九年历书日历月份牌等附印阴历案》,建议将阴历、阴阳历并用的做法“一并取缔,以崇国历”。1929年10月5日,国民政府发布964号训令,通令全国:“从民国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商家帐目,民间契约,及一切文书薄据等,一律须用国历上之日期,并不得附用阴历,方有法律上之效力。”
国民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通令商家改变结帐日期,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商家尽管有些不满和抵触情绪,但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不得不遵行。从当时的实施情况看,国民政府变更商家结帐日期,确实抓住了废除旧历问题的关键。因为商界结帐及契约的有效与否,必须以政府的规定为准,所以,与废除旧历岁时年节相比,这种强制性的办法,收到了显著效果。以阳历日期作为商家结算及订立契约及其他商业活动的日期,从此以后成为商界的主流。
三、废止旧历岁时节令、代以阳历纪念节日
中国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在使用旧历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岁时节令,如立春、元旦、元宵、龙抬头、清明、端午、乞巧、中元、中秋、重阳、冬至、腊八、除夕等等。这些岁时节令,已经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国初年改用阳历后,北京政府逐渐确立了一些国家纪念日,与这些旧历节令并行。据1925年印行的《泗阳县志》记载,北京政府所奉行的阳历纪念日及节日有:阳历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4月8日为国会开幕纪念日,5月9日为“国耻日”,4月5日为“植树节”,10月10日为国庆纪念日,12月25日为云南起义纪念日等(丁世良、赵放,1995a:531)。由于阴阳历并行,这些新纪念日主要是官厅、学校来纪念,在民间社会中并无太多的表示。
国民政府在废除旧历过程中,也采取了确定和增加阳历纪念日、用根据阳历推定的民国纪念日,来代替旧历岁时年节的办法。上海市党部及上海市政府颁定之《革命纪念日一览表》,确定了诸如阳历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等29个革命纪念日。1930年7月10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革命纪念日简明表》及《革命纪念日史略及宣传要点》,将革命纪念日分为两种:
一是《国定纪念日》。阳历1月1日为民国成立纪念日、10月10日为国庆纪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国一律悬旗扎彩提灯志庆,各地党政军警各机关各团体各学校均分别集会庆祝,并由各该地高级党部召开各界庆祝大会。”5月5日为革命政府纪念日,7月9日为国民革命军誓师纪念日,11月12日为总理诞辰纪念日,这三个纪念日“各休假一天,全国一律悬旗庆祝,各地党政军警各机关各团体各学校分别集会纪念,并由各该地高级党部召开各界纪念小会。”3月12日为总理逝世纪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国一律举行追悼纪念,停止娱乐宴会,各地党政军警各机关各团体各学校均分别集会纪念,并由各该地高级党部召开各界纪念大会。”3月29日为革命先烈纪念日,“是日休假一天,由各高级党部召集当地各机关团体学校分别祭奠所有为革命而死之烈士并举行纪念大会。”5月9日为国耻纪念日,“全国党政军警各机关团体学校一律分别集会纪念,停止娱乐宴会,并由各该地高级党部召开民众大会兼作废除不平等条约运动,不放假。”8月27日为先师孔子诞辰纪念日,“是日休假一天,全国一律悬旗致庆,各党政军警机关各学校各团体分别集会纪念,并由各该地高级行政机关召开各界纪念大会。”二是《本党纪念日》。规定阳历3月18日为北平民众革命纪念日,4月12日为清党纪念日,5月18日为先烈陈英士先生殉国纪念日,6月16日为总理广州蒙难纪念日,8月20日为先烈廖仲恺先生殉国纪念日,9月9日为总理第一次起义纪念日,9月21日为先烈朱执信先生殉国纪念日,10月11日为总理伦敦蒙难纪念日,12月5日,肇和兵舰举义纪念日,12月25日为云南起义纪念日。国民党中央规定:“以上各纪念日由各地高级党部召集党员开会纪念,各机关团体学校可派代表参加,不放假。”(行政院内政、教育部,1934:13-14)
国民党中央规定的这些纪念日,因是以国民政府命令之形式通令各地党政机关严格遵行,故各地党政机关学校及团体基本上均能做到。1935年刊印的《青城县志》载:元旦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是日宴集娱乐,庆贺新年,政府、机关、学校举行纪念会。”3月12日为孙中山先生逝世纪念日。“是日扫墓筑坟,并举行纪念会,实施造林运动。”(丁世良、赵放,1995b:182)随着国历的推行,国民政府法定的新阳历新纪念日及按照阳历规定的新节日逐渐增多,到40年代中期以后,民国各种纪念日及阳历节日已经达到了数十种之多,除了上述纪念日外,还有“司法节”(1月11日)、“戏剧节”(2月16日)、“童军节”(3月5日)、“国医节”(3月17日)、“美术节”(3月25日)、“青年节”(3月29日)、“儿童节”(4月4日)、“音乐节”(4月5日)、“母亲节”(5月12日)、“禁烟节”(6月3日)、“工程师节”(6月6日)、“陆军节”(7月9日)、“父亲节”(8月8日)、“空军节”(8月14日)、“教师节”(8月27日)、“记者节”(9月1日)、“体育节”(9月9日)、“商人节”(11月1日)、“医师节”(11月2日)、“世界学生节”(11月17日)及农民节、诗人节、护士节、合作节等等。(丁世良、赵放,1995c:600-601)
国民政府所采取的这种办法,强化了阳历为机关学校团体采用之力度,上层社会采用阳历的现象更加普遍,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广大的社会下层民众没有接受官厅规定之纪念日及阳历节日,则说明他们依旧沿用旧历岁时年节,这种情况显然是政府所无法容忍的。因此,对政府来说,废除旧历、推行阳历的关键,固然在于推广阳历纪念日,但更重要的则是禁绝旧历岁时节令。
国民政府在对待旧历岁时节令问题上,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办法:一方面推行新的纪念日和节日,另一方面直接将旧历岁时年节废除,将旧历节气,原封不动地移为阳历月日,并将在旧历年节的习俗及活动,统统移到阳历年节来做。
1927年底,冯玉祥在河南、陕西和甘肃等地推行阳历时,不仅将旧历的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元宵节、五月初五端午节、八月十五中秋节,及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的鬼节等节令,统统作为社会恶习“一律废止”,而且明确规定民众只准过阳历元旦,原来庆贺旧历年的种种活动,统统移到阳历年来办。1928年4月,内政部明确通令各省区市:“将一切旧历年节之娱乐、赛会及习俗上点缀品、销售品一律加以指导改良,按照国历日期举行。”这就是说,将旧历年节应有的各种点缀品及正月间一切娱乐活动,移至阳历新年元月举行,其思路仍是冯玉祥在豫陕甘推行的办法。即使后来国民政府对废除旧历作了一些变通后,仍然没有放弃这种简单的“挪”“移”办法,其制定的《推行国历办法》明确规定:“移置废历新年休假日期及各种礼仪点缀娱乐等于国历新年”,“各地人民应将废历新年放假日数及废历新年前后所沿用之各种礼仪娱乐点缀,如贺年、团拜、祀祖、春宴、观灯、扎采、贴春联等一律移置于国历新年前后举行”。
国民政府废除旧历岁时节令,是一种简单粗暴而牵强附会的做法,故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反对。在政府看来,政府并非不许百姓过年,只是要他们照阳历去过;也并非不许民众娱乐,并非是要废除过年的一切礼俗风气,仅仅要改一个日期罢了。可是在民众看来,问题并不那样简单:“不能改日期,改了便不是那个味儿。”(大公报,1931)这句非常普通的话语,潜含着政府与民众在观念意识上的深层分歧及冲突。在民众看来,将过旧历时令年节时的庆贺活动挪到阳历上来,已经从根本上“变味”。因为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日期,而是附属于这个日期上的一套民俗文化和生活习惯,是民众日常生活习俗的整个改变或转轨。
四、旧历的合理性及其变通之道
中国旧历,严格说来是阴阳合历,并非纯粹的阴历。它之所以能沿用数千年,说明它自有“特长”之处。有人经过研究后断定:在世界已行的13种历法中,除现行的阳历(即格勒果历)外,中国旧历是最进步的,其原因有二:一是因为中国社会是农业社会,中国经济是农业经济,“而旧历中之季节,即与此种社会、此种经济有锐敏之呼应”;二是因为“旧历新年可谓数千年来之民族的休息日”,也是“公认之结算日”(大公报,1930)。这就是说,旧历最有价值的地方,恰恰在于它的岁时节令。这些岁时节令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与中国的农业社会密切相关:“以农事言,二十四节气为农民所奉之圭臬;以水利言,朔望两弦,为航行所恃之指南,而三大节算帐之质度,尤与中国经济组织有密切关系。”(大公报,1929)
不仅如此,旧历岁时节令,还与一般民众日常的祭祀、婚娶、赛会等重大活动密切相关。单就祭墓为例,1930年刊印的《桓仁县志》载:“夏历正月十五夜间,民户皆向祖先坟墓设烛,名曰‘送灯’,或有以面为之者。清明节,民人均祭墓,焚化纸钱、包裹、冥衣,并有修坟添土者。夏历七月十五日,民人均祭墓,焚化冥镪。夏历十月初一日,俗称‘鬼节’。是日除墓祭外,并焚化纸钱、冥衣于墓侧,曰‘送寒衣’。除夕前一二日或本日,皆往祭于墓,去墓远则奠于路口。”这样看来,旧历自有其生命力所在:“而民间于祖宗忌辰、自己生日,均必不肯改易,且亦与政体无干。况蜒人之于潮水,农夫之于耕植,尤有绝大关系,必不忘也。”(如是,1930)这些附于旧历岁时节令上的风俗文化,实际上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仍然有生命力的东西。国民政府骤然间要废除旧历,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数千年中国的民众日常习惯,而且是几千年来中国民众所赖以生活的深厚的风俗文化。因此,看似简单的变更日期,实际上包含着巨大的社会变革,同时也意味着这场社会变革的难度,远远超出了当时推行者的预料。
民众对国历年的冷淡及旧历新年的热闹、及政府与民众的冲突的情景,对国民政府产生了强烈的刺激。鉴于“各界狃于习惯,废历节序依旧举行”的现实,政府不得不有所变通,被迫保留一些旧历节令。1930年3月,内政部长杨兆泰、教育部长蒋梦麟,参考日本“将旧有节日移于阳历”的办法,制定了一个《旧历节日替代办法》。他们意识到,移风易俗“宜取渐衰渐胜之道,孰因孰革,或张或弛,自当权衡轻重,斟酌变通,以期无碍推行,”所以必须“另定相当之替代节日,亦资民间休息及赏乐。”为此,决定仍旧保留旧历元宵、上已、端阳、七夕、中元、中秋、重阳、腊八等岁时节令。这显然是政府对于民间社会的屈从和妥协。政府承认消灭旧历岁时节令的办法是“未当”的,因此必须加以“变通”。其变通之道,就是保留这些旧历节令,但必须“一律改用国历月日计算”,“凡民间于沿用旧历时,所有之观灯、修楔、竞渡、乞巧、祀祖、赏月、登高等娱乐及休息之风俗,均听其依时举行”。政府想通过这样的“变通”和“移置”,达到“寓酌改旧俗之意,因革张弛,并顾兼筹”的目的。
国民政府这个替代节日办法,在印行的《中华民国二十年国民历》时,分别载明于阳历月日之下,供各地执行。如阳历1月15日,为“上元”;3月3日为“契辰”;4月5日为“清明”;5月5日为“重五”;9月9日为“重九”;12月8日为“腊八”等。从当时的实施情况看,这个代替办法很快得到了落实。国民政府改变了“旧历既废,则凡附带之旧习惯应一律废除”的过激办法,认定“只须不背党义党纲,并于风俗习惯公家治安无所妨害,均无废除之必要。”(内政部、教育部,1930)这确实比过去务实多了,是一种明显的“取渐衰渐胜之道”的变通办法。但这样的变通,将旧历节期移于国历,不免牵强,不仅与原来日期不符,而且失去了各种纪念的意义,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上述冯、薛等人之“移”和“挪”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当国民政府寻找变通之道时,各地政府在岁时节令上采取了一些更可行的变通办法:保持旧历中的岁时节令,但不是按照阳历来强行“移挪”,而是相应地将它换算成阳历的月日,按阳历月日过旧历岁时节日。这是一种阳奉阴违的“瘴眼法”,但也不失一种高明的折衷办法。据贵州《平坝县志》载:“‘立春’、‘雨水’、‘小寒’、‘大寒’等二十四节气,‘端午’、‘中秋’等三大节等名目,一同旧历,惟变成国历日期计算。凡社会过旧节气之种种仪式,其无碍于善良风俗或涉及迷信者,仍听群众于新节气内举行。”(丁世良、赵放b,1991:563-564)云南《韶通县志稿》则是目前见到的为数不多的,以阳历为主来叙述岁时的方志。它采取的变通办法,就是在阳历月日下,注明旧历的节气。如阳历1月1日元旦约在旧历“冬至节”后;2月上旬约当旧历之“除夕”;4月中旬即旧历之“上巳日”;6月中旬,约当旧历的“端阳”;8下旬为旧历的“中元节”;9月下旬为旧历的“中秋节”;10中旬为旧历”重阳节”等等(丁世良、赵放,1991c:740-741)。这显然是一种既照顾阳历年月日、而又不废除对旧历节令的变通办法。
正是在这种政府寻求变通之道、向民间社会作有限的妥协与退让,同时民众受潜移默化影响、逐渐参与阳历庆典的相互调适中,阳历及其新节日逐渐为社会各界认同,从而改变了民初那种阴历为主、阳历为附的格局,在3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了以阳历为主、旧历为附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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