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2009-08-26 09:09:13
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针对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的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特别作出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的规定。
其实,一些地方和学校之所以出现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的现象,并非是由于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相反,我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早就对教师拥有合理的批评教育权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我想,教育部之所以要“多此一举”地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再次明确这点,其出发点不过是为广大教师“撑腰”。但作为一名有18年教龄的班主任老师,笔者想说的是:对不起,我还是不敢批评学生!
虽然法律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批评教育权,但对于违纪学生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批评教育方式,相关法律并无明确具体地规定,从而导致教师在学生的管理上无所适从。相反,倒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条文被过度解读。于是,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罚站被称之为“体罚”,批评教育几句更是被扣上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罚”的大帽子!打不得、骂不得、开除不得,不夸张地说: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已经苍白得只剩下一张只会进行“正面教育”的“嘴皮子”!
个别小题大做的家长和不利的舆论环境,也使得教师不敢“轻易”批评违纪学生。如今,物质条件逐渐优越,加之多是独生子女,使得一些学生只能被表扬和赏识,禁不住半点批评和惩罚。这些学生个性脆弱,心理承受力低,经不起一点打击和挫折,老师的几句批评就会导致离家(校)出走、自残乃至自杀等极端事件发生。而一旦发生这样的极端事件,当事教师不可避免地成为众矢之的:家长不依不饶、舆论穷追不舍、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不仅人被折磨得心力交瘁,而且要承担轻则赔偿、行政处分,重则降级降职、开除公职的严重后果。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不负责任的教育。无论在亚洲还是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都制定有完备的教育处罚制度,详细规定了处罚的标准和尺度。例如,韩国有《教育处罚法》,对违纪学生的处罚规定得非常明确,如女生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并对处罚用具的材质和尺寸作出具体规定。这样,让师生都做到心中有数,对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是一种保护。笔者以为,将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具体化,才是落实教师批评权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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