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2009-11-13 16:11:53
摘要:公司的工作时间确实规律,每天9点上班,5点半下班,中午12:30到13:30分午休。但是,令小陈感到胸闷的是,每周六还要9点上班,一直上到11点半。对此,老板的解释是,“我们是外资公司,要照顾…… |
习惯的,不一定是“正确”的。“双休日”已经实行了10年,上班族中的绝大部分已经习惯在周六周日休息。老板突然对你说“今后周六要上班,不付加班费”,你会作何感想?
可法律恰恰是这般“残酷”,如果老板硬是安排你周六上班,你只能默默接受,因为他并没有违法。
状告公司索讨周六加班费
“晚上一起出来玩吧?”周五晚上8点,刚吃完晚饭的小陈接到大学同学的电话。
“不去。”这已经是第n次拒绝大家的要求了。毕业一年,大学同学都各自在上海打拼,平时工作忙,也只有周末可以一起出来狂欢一下。小陈却有“难言之隐”。
大学毕业后,小陈应聘进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当初合同上签得好好的,这家公司不属于弹性工作制,属于正常的“朝九晚五”,小陈喜欢有规律的生活,便留在了这家公司。
公司的工作时间确实规律,每天9点上班,5点半下班,中午12:30到13:30分午休。但是,令小陈感到胸闷的是,每周六还要9点上班,一直上到11点半。对此,老板的解释是,“我们是外资公司,要照顾美国人的工作时间,这里的周六早晨正好是那里的周五下午,正好可以完成一周的交接。”
起初每个周六早晨,小陈都挣扎着起床,他的家里离单位远,一路上都哈欠连天。而最郁闷的时刻是每个星期五的傍晚,MSN上一排人的名字都是“去哪里HAPPY”,可是一想到明天一大早还要赶早,小陈就觉得暗淡下来,百无聊赖做完手头的活,关电脑回家休息。
“每个星期都没有双休日!”午休时,小陈和同事常常就这个问题相互叹苦经。
“算了,就当加班,好歹还有加班费。”小陈这样安慰自己。然而,每个月的工资单上,周六那两个半小时的“加班费”始终不见踪影。小陈暗暗在心里着急,看看周围的同事,大家也都面色如常,不动声色。
上个月,小陈一年的工作合同到期。因为想要一个完整的双休日,小陈决定不再和公司续签合同。临走前,他鼓足勇气走进老板的办公室,“每个星期周六的加班费,我从来没有拿到过”“不算加班啊!你们每周的工作时间正好40个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
小陈顿时傻了眼。按照老板的算法,他们确实每天工作7个半小时,而那少掉的半小时,就加到了星期六!那每个辛苦的周六,竟然算是正常工作时间么?
小陈越想越生气,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国家早就实行了双休日制度,凭什么我牺牲了休息时间,还拿不到加班费?他的那些个敢怒不敢言的同事们,正在密切观望着这场官司。
截至记者发稿时,这场官司尚未宣判。记者拨通了1233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接线服务生的回答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保障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小陈所在的这家外企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有的也不能少
1、“不坐班员工”照拿加班工资
典型个案:余小姐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当业务员。后被单位裁员。余小姐要求公司除补偿一个月工资以外,还要支付她“十一”加班工资4000多元。但公司认为他们采取的是基本工资加上业务提成,余小姐加班也是为了做成一笔单子,她的报酬已经通过业务提成体现了,所以不同意支付。结果,仲裁机构还是支持了余小姐的请求。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此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3倍工资标准支付。
2:调休还是加班费?员工说了算
典型个案:徐先生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工程师。2004年10月国庆长假期间,因企业经营项目需要,徐先生连续加了7天班。按照企业规定,徐先生可以调休1个星期,但徐先生只休息两天就回来上班了。2004年12月,徐先生与公司领导不和被迫辞职,但公司一直不愿支付徐先生的加班费。徐先生不得已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尚未调休完毕的加班工资。但公司却认为调休的权利已经交到了徐先生手上,是他自己放弃。最后,仲裁机构还是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每月和每周的最长工作时间。
由于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安排休息。但实践中不少单位常常在安排员工加班后全部安排调休,以此代替支付工资报酬。
其实,员工加班后是选择调休还是索要加班工资完全应由自己来决定,单位无权强行摊派。如果员工不愿意调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尚未调休完毕,单位理应按照原先加班的对应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双休日”,你明白多少?
在众多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政府条文中,记者浏览一番,择其要点而摘录,发现果真要对“双休日”重新认识。
哪些单位必有双休日
根据国务院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也就是说,目前只有国家机关拥有“法定双休日”。
工作时间上限是多少?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可以这样理解,具体某一天是没有严格的上限的,但总工时有限制。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56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猛做两月连休一月可以吗?
如果某企业职工在季度第一、二月份连续加班,工作了508小时,第三个月整月休息。企业这样安排是否合法?是不是延长了职工的工作时间,需要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部有关解释,企业确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可以这样安排工作,并不违法,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但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而且,必须要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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