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桂林晚报 作者:邱浩 2010-05-25 17:17:32
桂林晚报讯:随着中考日期的临近,市教育局近日出台了《桂林市中考的违规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考试违纪、作弊,以及扰乱考场及考试秩序的认定和处罚都做了详细说明。提醒考生要严守考场纪律,诚信参加中考。
过去,我市对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时,都是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来进行处理。这个办法在总体原则上有指导意义,但在考试的性质、考生的年龄、处罚的尺度等方面,对我市市一级的中考,则缺乏实际的针对性和具体的操作性。因此,今年市教育局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基础上,首次制定并出台了《桂林市中考的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纪:有下列9种行为之一的,《办法》认定为考试违纪,扣除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的3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语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办法》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考生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扰乱考场及考试秩序:有下列4种行为之一的,《办法》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终止考生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本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事实,并填写违纪情况登记表,经违纪考生、两名监考员和主考签字确认后,报送市招生考试院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到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如有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复核,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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