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年时报 2010-07-09 09:58:55
(二)晓文的处分
晓文的三次处分带来的三个问题
晓文受过三次处分。除了第一次处分已被撤销之外,还有一次警告和一次严重警告的处分,他最后一次犯错,没有处分之前,就离开了学校。
◆能不能不动用处分手段?
家长:是否能用更加人性化的方式来教育孩子
晓文母亲说,孩子从小一直比较调皮,但小学时成绩还可以,刚升初中时,除去英语的话,班级排名十几名,但自从第一次处分以来,孩子表面不说,积极性受到了打击,自信心不足,几次处分下来,加上旷课的时间,孩子断断续续缺了不少课,成绩几乎是一滑到底,如果学校能改变一下教育方法,多采用说服教育、从轻发落,情况可能不会这么糟。
校方:要让学生明白哪些不能做
晓文所在学校的德育副校长介绍,我们学校很重视德育教育,在管理方面也尽量做到精细化。具体表现出来,就是有时候要“小事做大”,像是住校生点名的问题,有同学犯了小错误,我们会拿到晨会上讲,让他们明白哪些事是该做的,哪些事不能做,树立起一个正确的标准。要表扬好的孩子、好的班级,对存在问题的孩子就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的行为要进行处分,如果不处分的话,就无异于纵容,会给其他学生形成错误印象。
心理学专家:对待特殊孩子,引导好于强制
12355热线心理咨询师、省青春健康教育讲师团讲师邱晓莉表示,对晓文这样的孩子,正确的做法是,家长跟孩子做好沟通。从学校方面来说,孩子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无意之下会做错事,但多次处分客观上使得孩子得不到认可感,从而丧失自信心。
◆应不应该取消学校处分权?
没有家长愿意自己的孩子被学校处分,而作为学校,处分在很长时间内被当作是对付调皮孩子的有效教育手段。
在素质教育的大环境下,处分这种教育手段,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记者采访了几位教育界人士和专家,他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分作为手段不能取消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一位负责人表示,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已很少处分学生。但是,处分作为教育手段的一种,不能取消。
这位负责人认为,每个学生的特点并不相同,因此必须因材施教,也应该采用不同的教育手段,处分只是其中一种。如果取消处分,会让学校产生不敢管的想法,最终损害的,还是学生的利益。
不过,在网络时代,学生接受的信息越来越广,自主意识也越来越强。
小学:基本不会处分学生
拱宸桥学校的王校长介绍,虽然小学有处分学生的权力,但学校基本不会去处分小学生。因为小学生的行为还有很大可塑性,处分并不是很好的方法。
西湖小学的罗校长说,西湖区已经规定,不能对小学生进行处分。在他当小学校长的十几年里,他从来没有处分过学生。
初中:不应取消处分
文澜中学副校长薛莹说,在初中阶段,已很少对学生进行处分,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如果确实要处分,也不会记入档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处分,处分对大多数学生来说,还是能起到教育的作用。而且,如果对一些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处分,学校无法向其他的家长交代。
高中:让学生接受责任教育
对于高中生来说,学校的处分权是否应该取消?杭四中王克诰副校长认为,不应该取消。
王克诰说,高中生不同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他们即将走入社会,必须要学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处分可以对他们起到警示作用。让他们有所顾忌,明白有些事情是不能做的。
“不过,处分得慎用,尽可能不用。”王克诰说,只有屡次或者严重违反校规的,才可给予适当处分,同时,为了学生的发展。处分不宜记入档案。
专家观点:义务教育阶段应取消处分
浙江省团校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汪慧
处分会给孩子留下不太好的烙印,既然义务教育阶段已经很少使用,最好还是拿掉为好。
因为工作的关系,经常有老师向我抱怨现在的孩子难教,但孩子教不好,首先是家长和老师的错,学生本身就是受帮助和教育的对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教育的目的是让孩子记住,素质教育要体现以人为本,而处分会阻碍和扭曲孩子的成长,应慎用或尽量不用,最好还是取消掉。
处分的出发点是减少学生的不当行为,但不一定非用处分。而且,老师也有自己的感情色彩,有时很难把握对学生处分的度。
处分的结果,影响了学生的社会化、个性化成长,与老师教书育人的目的相背离,还会造成家长与学校走向对立面。
有学校担心,取消处分权很难处理一些确实严重违反校规的学生。其实,这根本不用担心。第一,这样的学生肯定是少数,不能因为这些学生的存在,损害大多数学生的利益;第二,如果确实有学生违反了法律,自然会有法律来约束他们。
不过,高中阶段我认为不能取消处分。因为高中生已经走向成人阶段,他们必须承担起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处分可以让他们明白,做错事情是要负责任的。
◆有没有规范化处分程序?
学校处分的程序
2004年,我省修订后的《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举行有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
晓文母亲介绍,每次孩子受到处分前,她都会接到学校的电话,学校训导主任和年级组长一般会告诉她儿子做错了什么事情并告知处分情况,每次她都会为儿子求情,希望校方能从轻发落,但都没效果。自第二次处分事件起,校方开始建议送孩子去工读学校,晓文母亲坚决不同意,她咨询过教育局信访部门,对方表示学校应该是通过处分吓吓孩子,考虑到儿子以后的读书问题,晓文母亲不敢投诉,至于听证会,晓文母亲不知道有这道程序,也没经历过。
杭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处分学生是学校自己决定的事情,只有在事情的确重大时,学校才会向教育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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