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紫涵 2015-05-14 11:22:07
9. 对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进一步规范管理。
对自愿填报民办普通高中志愿的考生和家长志愿信息的真实性认定,今年增加毕业学校证明环节,进一步保护考生利益,减少考生和民办招生普高之间的矛盾。
10. 中招公示制度、备案制度和督导公告制度进一步完善。
今年各地各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办法、招生结果、享受加分政策学生和政策执行情况等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本地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各地报备结果,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将对各地执行情况实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行业管理和社会监督。
11. 省示范普通高中定向生享受办法进一步完善。
(1)按照省教育厅规定要求,回户籍所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省示范高中分配指标政策。县、区教育局根据报名人数,确定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分配数,保证他们与本地初中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具体办法由县、区教育局制定。
(2)报考省级示范高中分配到初中学校定向指标的录取,考生须是2015年初中应届毕业生、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满三年。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2012年3月向各市、县、区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规定:“从2012年初一年级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过渡期间的就读年限由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3)军人子女享受转入初中省示范高中分配指标。这是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号)精神,结合实际作出的规定。
12. 规范招生行为要求更加严格。
(1)进一步净化招生环境。规定:各地、各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市高中阶段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规范招生宣传。要加强对初中班主任指导学生志愿的填报培训和教育,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报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严禁贿招,凡有贿招行为的学校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惩处。市、县、区要加强对外省学校来我市招生的管理,对外省招生的院校资质、报名条件、招生人数、招生宣传、录取程序等进行审核,严格把关、从严控制。
(2)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全市各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不得私自招生,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下的学生,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继续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招生录取结果建籍,凡学校自行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更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对违规招生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是示范高中的,取消其示范高中称号。对于违规招生的学校,市教育局将视情削减其招生计划。
(3)严明志愿填报的纪律。今年强调,各初中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及家长意愿,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填报某校志愿,不得擅自改变学生填报的志愿,不得以各种借口包办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严禁强迫学生更改报考志愿或强迫学生分流。招生学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引导生源学校班主任、教师,干扰和干涉学生填报志愿。各初中学校不得隐瞒招生信息,或向学生提供虚假信息,更不得接受招生学校任何形式的吃请和贿赂。对本校有初中毕业生的招生学校不得搞本校生源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限制考生报考其他学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给予学校及有关人员相应处理。
(4)进一步规范民办高中招生行为。规定: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民办学校不得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严禁买卖学籍,不得委托其他学校代为招生或为其他学校挂靠学籍,严禁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挂靠学籍。严禁民办普通高中违规设立大班额班,违规接收借读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对此将加大查处力度。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办学等受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并视情削减其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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