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市教育局 作者:滨州市教育局 2017-03-15 11:19:07
5.特长生录取
各普通高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招收部分艺体等特长生,特长生计划不得超出学校总招生计划的5%,并在申报招生计划时注明,未批复特长生计划的学校,不得按特长生录取新生。
6.推荐生录取
为进一步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在初中学校实名推荐的基础上,各普通高中可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3%的比例招收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优异的考生。普通高中根据本校实际和特色化发展要求,制定具有本校特色的推荐生标准,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初中学生可根据各高中学校的推荐标准,申请推荐到本县(区)相关高中,每位学生只能申请推荐一所学校。推荐录取程序由学生个人申请、初中校长实名推荐、初中学校公示、高中学校审核确定、公示备案等环节组成。录取的推荐生,其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成绩不得低于相关高中学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须达到A等。
7.特殊考生录取
烈士子女、归侨、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子女,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采取绝育措施家庭的子女,少数民族考生,普通高中招生时,降低10分录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录取时按照滨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最新政策执行。同一考生只能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其中一项。上述特殊考生的资格认定由市、县(区)教育局(办)具体负责。
8.中等职业学校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3+2”、“3+4”和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由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负责组织报名和录取。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专(含技工学校)计划,由县(区)、学校自主招生。
四、保障措施
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合作
市教育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相关职能科室组成的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统筹负责当地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和各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合作,认真做好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考生填报志愿。各普通高中只允许招收规定服务辖区内的学生,严禁跨区域招生;严禁用非正当形式、不切实际的许诺乱拉生源,如有违犯,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不参加我市学业考试的学生,任何国办普通高中不得录取;任何学校不得录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学校新招收学生班额要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对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指导性招生计划,鼓励学校发展特色专业,允许学生跨县(区)根据兴趣选择专业。
(三)严格考务管理,严密组织考试
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在报名、命题、编排考场、组织考试、阅卷、分数统计、录取等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要加强对试题试卷的管理,在试题印刷、分发、运送、保管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要求进行,确保万无一失。要严格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
(四)建立相关制度,保障工作质量
要建立诚信制度,参与命题、审题、阅卷、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要建立监控机制,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对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全程监控考试、招生工作的进程,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五)落实政策要求,保障经费投入
按照《滨州市教育局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合理安排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所需经费的通知》(滨教〔2010〕21号)规定,要将学业考试所需经费全额纳入教育经费支出预算,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考试费用,确保学业考试顺利实施。
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接受考生、家长、社会对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各县(区)、各学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中考网,2024中考一路陪伴同行!>>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