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评价结果的使用
(1)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2)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3)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条件之一。
(二)平时成绩评价
学生平时成绩评价工作由旗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旗县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对初中学校的学生平时成绩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评价内容
依据《包头市初中毕业学生平时成绩评价实施办法》,全面、全过程评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学习态度、学习兴趣及学习习惯。
2.评价形式
学校组织班主任、科任教师、各相关部门人员及学生,通过对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学习态度、学习兴趣及学习习惯的过程性材料的收集、记录和分析,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
3.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
学生平时成绩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采用等级制,共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4个等级。
4.评价结果的使用
学生平时成绩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条件之一。
(三)综合实践活动能力评价
依据《包头市初中毕业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能力评价实施办法》,由各旗县区教育局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1.评价内容
(1)研究性学习的能力。(2)综合运用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参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劳动和技术教育的情况。
2.评价形式
通过具体课题研究、社会实践及其它适当方式的考查,对学生做出综合性评价。
3.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
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能力评价结果的呈现方式采用记录、报告、说明、成果展示等形式如实记载。各旗县区教育局根据各自的地区实际,自定考查科目、内容。
4.评价结果的使用
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能力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条件之一。
七、招生录取
(一)招生范围和对象
1.普通高中招收有包头市学籍或包头市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和有包头市户籍具有同等学力的适龄青年。自治区、包头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跨盟市、跨区招生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2.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3+2”高职的招生考试由市中招办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普通高中的招生由市中招办统一录取;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根据市中招办提供的考生信息,由学校依据学生志愿,自行录取并报市中招办备案;“3+2”高职的招生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完成录取工作。
凡报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或“3+2”高职院校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体育测试。
3.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市、区两级中招办的统一部署下,招收所划分地区的考生。
4.经市中招办批准允许招收特长生(音乐、体育、美术)的学校,按照市中招办核准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招生。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包一中女排允许招收包头市以外的初中毕业生。
(二)招生方式(见附件4)
(三)政策加分及审核认定(见附件5)
(四)填报志愿及录取(见附件6)
八、严肃纪律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牢固树立全市教育“一盘棋”的理念,确保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八年级生物、地理结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统一思想、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2.各旗县区教育局局长和所属各初、高中校长是本地区、本单位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八年级生物、地理结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各旗县区教育局要在市中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暨八年级生物、地理结业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旗县区中招办,全面负责本地区中考招生工作。
4.各旗县区中招办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资审、报名、考务、公示、招生等各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严格管理,明确职责,层层把关,确保工作质量,杜绝各种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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