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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常州普高、民高中考招生计划公布(3)

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7-04-27 13:03:21

中考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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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市教育局统一领导下,由市、辖市(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组织招生学校进行。全市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普通高中录取采用“根据考生所填志愿和各校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办法,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公布的计划及最低控制线分别进行录取。超计划招生、最低控制线下录取的学生及其他违规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违规招生引起的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有关招生学校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中等职业类学校招生在学校办学条件许可前提下可不受计划的限制。

  (二)提前录取学校录取结束后,划定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报考职业类学校(中职与普通本科分段培养试点学校除外)全部实行网上注册录取,要做到信息公开、宣传到位、组织有序;招生学校要对报考学生全面衡量,按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择,经招办审批后方能录取。

  (三)破格和加分录取

  招生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关注学生多方面的才能,对在体育、艺术、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特长生,可依据有关规定破格录取。

  烈士子女录取时加30分投档。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港、澳考生及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加10分投档。受到常州市人民政府以上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录取时加5分投档。军人子女加分按有关文件执行。上述考生必须具有可资证明材料。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最高一项加分等级,加分不能累计。

  (四)因身残(指不继续恶化,没有传染的非内科疾病)的考生,生活能独立自理,符合录取条件的,应与其它考生同等录取。

  (五)各类学校招生录取时坚持男女一视同仁,若招收男女比例有特殊规定,必须经上级批准并在下达招生计划时予以注明。

  (六)省职教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班、普通中专校(含五年制高职)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下,由市教育考试院录取审批;职业中专的录取由市教育考试院审批。

  (七)热点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校的比例为70%。享受分配名额的学生必须在该初中校在籍并读满三年。热点高中招生名额70%分配部分的录取,在考生综合素质合格的前提下,按有关学校录取分数线之下25分之内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取,先按第一志愿录取,如第一志愿人数不足,再录取第二志愿,以此类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另行公布,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热点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实施办法。

  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肃招生纪律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中招工作在市招委会领导下,由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要认真贯彻《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充分尊重学生选择学校志愿的自主权,无理干涉、蛮横阻挠、强行包办学生填报志愿,均属违规侵权行为。招生学校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和招生简章,所有招生广告必须经常州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刊登、发布;不得许愿、承诺误导社会、学生及其家长;不得擅自到初中学校进行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招生宣传;公办高中校不得跨市招生;民办高中跨市招生须征得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分数线不得低于常州市普通高中最低控制线(外市中考分值按比例折算)。

  (二)所有高中新生必须经常州市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市(辖市、区)教育考试院(招办)的录取专用章,未加盖录取专用章的按违规招生处理。

  (三)坚决制止招生过程中招生学校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初中学校教职员工不得私自向招生学校提供学生名单、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更不得借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指导学生填报志愿的吃请和礼物。

  (四)各初中校必须在填报志愿前将《2017年常州市中考招生指南》发放至考生,不得截留和延迟发放。

  (五)招生中如有干涉学生填报志愿、封锁招生信息,败坏风气及有损教育形象的现象发生,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

  (六)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模范执行政策和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背,则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刑法》(九)以及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罚。

  (七)原戚墅堰区三所初中学校及考生的中考中招工作实行三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和武进区教育局共同管理。过渡期自2016年中考起到2018年中考结束。

  (八)各辖市、区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中招工作意见,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意见解释权属常州市教育局、常州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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