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考网整理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7-05-03 10:22:12
钦州市教育局文件
钦教职成〔2017〕22号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工作局),广西钦州商贸学校,广西钦州农业学校,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成自治区教育厅分配我市2017年的中职招生工作任务,确保普职招生大体相当,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巩固我市职业教育攻坚成果,现就钦州市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职责和任务
2016年,全市教育战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超额完成了教育厅下达22600人的招送生任务。2017年,必须巩固过去职业教育攻坚的成果,保证完成今年招生任务。各县、区务必及早部署,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今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目标要求,2017年下达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送生目标任务数与去年持平。各县、区要按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合理分解并下达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送生计划,确保完成今年的招生、送生任务。2017年钦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招送生计划分解表见附件1,2017年钦州市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分解表见附件2。各县、区向区内(含本市)中专、技校送生及本市招生(含全日制和成人在职)数量为评价各县、区完成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考核指标,必须确保完成。送生数量按生源户口所在地进行统计。
(二)各县、区务必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领导小组,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全面承担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和秩序的责任。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初中毕业生的情况将市教育局下达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具体落实到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初级中学要积极承担输送生源任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继续坚持往年的好做法并逐步加以总结完善,加大行政组织力度,切实担当起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考核责任,形成“政府组织、教育主责、部门联动、镇村参与”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政组织实施工作机制。职成教部门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宣传。基础教育部门负责初中毕业生升学指导和向高中阶段学校输送生源的组织工作。
(三)各县、区务必认真做好教育精准脱贫专项招生工作。为深入推进教育精准脱贫,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初中毕业生实现读书成才梦,从2017年秋季起,各县、区要根据自治区组织实施的教育精准脱贫专项行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助政策,对就读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提供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国家级改革示范校、自治区示范性中职学校、区直中职学校等优质中等职业学校优先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各市、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自治区星级特色普通高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全部招收建档立卡初中毕业生。
各县、区要根据下达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落实初中学校向高中阶段学校输送生源的任务,制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的升学和送生计划,明确贫困生100%升学帮扶责任,确定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初中毕业生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相应的具体招生人数。
(四)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挖掘办学潜力,积极承担巩固职教攻坚成果的责任,进一步拓宽生源渠道,巩固并扩大办学规模,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的需求。对招生量大、办学质量高的中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继续安排中央、自治区财政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对经整改仍未达到《广西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由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停止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五)努力完成2017年本科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及“2+3”等形式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任务。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学习办法”等任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时期深化职业教育攻坚五年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9号)中“中高职联合办学招生计划扩大至1.5万人”的要求,办学条件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配合有关本科、高职院校,认真做好今年本科对口中职、五年制高职试点班招生计划编报、宣传发动生源、落实招生计划等工作,努力完成招生任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必须纳入计划范围。
二、规范管理,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力度。各县、区和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纪律的七项规定》(桂教职成〔2009〕38号),强化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坚决查处招生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确定并公布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开展招生工作。招收高中毕(结)业生应由获得合格等级及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承担并对其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规范用于招生宣传广告、资料印刷和招生工作人员差旅食宿补助等成本开支,严禁参与买卖生源,杜绝中介参与招生。
(二)规范推进城乡联合办学。实行联合办学的学校,原则应为具有合格等级以上的县级职业学校和自治区级重点以上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起点3年全日制学历教育类型新生。开展联合办学必须按学校隶属关系报经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城市中等职业学校户头办理新生录取手续并双方学校盖公章确认,学生实行“一年在县级职校学习,一年在城市职校学习,一年到企业顶岗实习”的“1+2”分段培养模式。
未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不得举办中等学历教育;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未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机构举办办学点
(班),也不能互相实行联合办学;城市学校以本校名义办理录取备案手续的新生,除“1+2”联合办学部分第一学年时段的学生外,其他学生和“1+2”联合办学部分的第二、三学年时段的学生均应在本校学习;任何学校不得以本校名义委托他校“挂名”办学。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新生录取备案,违反规定的将视为无证办学行为并严肃处理。
招收高中毕(结)业生全日制,以及招收初中、高中毕(结)业生成人在职(即非全日制)形式的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不实行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模式。
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省招生或联合办学。未经教育部批准的外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在广西区内直接或委托招生。
城市国重、区重中等职业学校,每校至少应与1所以上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联合办学,人数应占本校全日制招生任务数的15%以上。
为鼓励城乡联合办学,对实行“1+2”联合办学的人数,实施“1”办学时段的学校可认定为本校当年招生任务完成数和在校生数,并列加该学校所在市招生任务完成数,但该学校不能将此人数列入年度《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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