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作者:BUTI_SUN 2017-08-21 14:26:15
13~14岁在校学生中自杀意念发生率为29%。我国小范围的调查(范存欣等,2005)显示,在校15~26岁学生的自杀意念发生率为17。64%,自杀计划发生率为2。71%。自杀已遂、自杀未遂、自杀意念的发生,与青少年的年龄及发育成熟与否有关。随着年龄的增长,成功自杀率越高。18~20岁是青年自杀的高峰年龄段,这主要是由于在学业和求职过程中遭受挫折而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状态,且不能得到及时的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的帮助而采取“一了之”的手段。其中2/3的自杀者为20~24岁,30%为16~19岁,仅有8%的自杀者年龄小于15岁(赵静波、季建林,1997)。多数西方国家自杀亡的青少年中男性多于女性,自杀青年男女之比为3∶1。男性自杀人数多的原因是因为男性一旦发生抑郁,所产生的挫折感、失败感和悲观情绪具有非常大的不可逆转和无可挽回的内在体验,同时男性往往不像女性那样去寻求帮助,而是倾向于走极端和采取危险的方式,这样大大限制了干预的机会。而在国内,无论是自杀行为还是自杀意念的发生,女性均明显高于男性(梁军林等,2000)。
在自杀的倾向与方式上,存在着男女差异。女性多采用消极的自杀方式,如吃大剂量的药物或服毒;男性多采用主动的自杀方式,如用手枪自射或自缢等。男性所采用的方式比较彻底,多能完成自杀;女性一般只是表现出有自杀的倾向和举动,但许多时候不能完成。在男女两性青少年中有自杀企图和实际完成自杀行为的比例为100∶1。少年自杀的具体原因很多,如怀孕、学业失败、与父母发生冲突、被同伴拒绝、被社会排斥、违法犯罪后的恐惧,也有人是出于浪漫的想法。但不论具体情况如何,有一条根本的原因,就是青少年期需面对的困难和烦恼突然增多,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积累起来而导致心理崩溃,最终导致采用自杀的方式来解脱。
三、外部失调──反社会行为和青少年犯罪
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对青少年的反社会行为的界定意见并不统一,但一致的观点是青少年的违法行为要比其他年龄阶段更普遍。根据近年来出版的有关青少年犯罪统计资料,我国青少年犯罪似乎有愈加严重的趋势。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已经从20世纪50年代的20%~30%上升到80年代的70%~80%。进入90年代,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虽有下降,但形势仍很严峻:1990年为57。31%,1991年为52。88%,1992年为50。78%,1993年为50。74%,1994年为49。12%,1995年为45。54%,1996年为40。53%,1997年为37。85%,1998年为39。39%,1999年为36。71%。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呈现出暴力化、团伙化的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类型集中为抢劫、强奸和盗窃,在押未成年犯中上述犯罪类型人数比例分别为64。4%、11。3%、10。5%,占全部犯罪类型的八成以上,明显高于其他人群(孙云晓,2006)。
许多调查材料表明,这几年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表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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