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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衡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2)

来源:衡水市教育局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18-04-10 11: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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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试时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科目考试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至22日,五个科目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具体日程见《河北省2018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2)。

  2.体育考查考试成绩满分30分,实施方案见附件3。

  3.信息技术考试成绩满分10分,实施方案见附件4。

  4.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满分10分,实施方案见附件5。

  (二)文化课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范围

  1.命题原则

  省教育厅规定,命题依据全日制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不依赖、偏向于某一版本的教材。命题将体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方向,有利于推动课程改革,同时符合初中教学实际,不出偏题、怪题、难题,不出带有死记硬背、机械训练色彩的题目;命题渗透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教育新理念,加强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的联系,对重点、热点问题给予特别关注,重视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以推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改革;命题注意发挥考试的导向功能,坚持以学生为本,注意考试或考查问题的探究性与综合性,有利于学生拓展思维和想象的空间,有利于学生开展探究;命题注意不同学科知识的联系和综合,以考查学生对知识结构体系的整体把握能力;命题坚持其教育性与时代性,不为考而考,引导学生关注社会、人类、生产和生活中的大事。总之,试题力求反映出课程标准中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

  理科综合、文科综合的命题将进一步体现发展学生素质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坚持考查能力的方向,突出课程的主干内容,完善考查学生能力的题型。

  2.命题范围

  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命题范围分别是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年版)》、《数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英语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7—9年级教学内容。

  在理科综合科目中,物理、化学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化学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教学内容。

  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以及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历史学科的命题范围是全日制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世界近代史、世界现代史四个板块教学内容。

  (三)评卷与登统

  评卷、登统工作在衡水市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加强对评卷、登统工作的领导,并建立评卷、登统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评卷时必须严格执行省统一制定的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评分标准有问题,须经市招生办公室报经省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改动。评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要确保评卷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特别要加强对主观题评卷质量的管理。在作文评卷中,要认真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登统工作要统一使用计算机管理。评卷、登统期间,市招生办公室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派纪检监察人员全过程参与评卷、登统工作。

  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的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是: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包括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体育考查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试成绩、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成绩,满分650分;②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③初中毕业生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

  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全省实行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任何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和部门都不得自行组织招生考试。

  (二)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自身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逐级报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地区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凡学校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违规学校负责。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市第二中学和故城县高级中学除外)招生计划中的90%一次性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3.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的考生,其资格认定办法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4.在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为确保名额分配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将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前将考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18年应届初中毕业生,凡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不得报考普通高中。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的规定,民办高中学校应优先面向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招生,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按照有关政策允许跨县市区招生的学校,上报招生计划时须分别列出面向我市范围内每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其招生简章(包括学校名称、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录取标准、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等)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上报招生计划时要分别列出面向其它每个设区市的招生计划。跨设区市实际招生数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市内招生计划;在外设区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市内在外县市区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市内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县市区5%以内计划数量。

  (四)报名和志愿填报

  学生升学考试报名和普通高中录取资格经学校审查,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招生部门报名。升学志愿必须由考生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自主填报,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干预和误导,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五)招生录取

  1.招生录取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首先依据学校办学水平确定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批次,然后根据各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在具有录取资格的考生中按升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则比较其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先录取A等级多的学生,如仍并列,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分数高的优先录取。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在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内,按各初中学校分配名额和考生成绩在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部分初中学校在最低控制线上不能完成的名额,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统一录取结束后,各地可根据各学校报到情况进行补录。

  2.试行多样化的招生办法。公办高中学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可自主招收音乐、美术、体育、播音主持、信息技术、科技活动等特长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指令性招生计划的5%,并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连同指令性计划一并下达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或举办特色班等,必须在实施招生行为之前将招生简章(包括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录取标准、招生方式等)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学校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特长生或特色班作为学校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以此为借口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招生范围,不得另行组织文化课考试。

  3.录取、报到和注册。

  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录取的学生,经有关招生部门核准后,由录取学校统一发放制式录取通知书,并须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印章或签字,否则录取无效。

  跨市域自主录取的民办高中,要将录取结果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市教育局汇总,由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进行确认。市内跨县域自主录取的民办高中,应将录取结果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函告生源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生源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商洽函后一周内给予回复。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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