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中考网整理 2019-06-05 14:34:52
第二批次,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指标生录取(指标生招生方案详见附件)。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录取。
第三批次,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湘郡铭志学校已参加第一批次录取,不再参与第三批次录取)。
7月12-13日,已录取高中新生到普通高中学校报到。
7月14日,招生计划未完成的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不含湘郡铭志学校)向中招办上报剩余学位数并公布。
7月15日,招生计划未完成的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不含湘郡铭志学校)统一集中现场(地点待定)补录,符合条件的待补录学生与有剩余学位学校双向选择,学校在补录时须凭缺额缺一个补一个,不得超计划多录。
参加补录的学生:成绩达到普通高中学校最低控制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到D等,未填报高中学校志愿或网上未被高中学校录取。
参与补录的高中学校将补录结果报中招办审核后,网上发放录取通知书。后期任何学校不得再进行补录。
7月16日,补录学生凭网上录取通知书到普通高中学校报到。
十一、录取审批与学籍管理
(一)普通高中录取注册。市区招生,市教育局中招办按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1:1比例投档。各高中学校须按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报到情况统一给新生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申报注册学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招生或超计划招生不得申报注册学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招生学校校长负责(民办学校由董事长和校长共同负责),各高中学校要签订招生责任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程序严格审核招生录取材料,审批录取结果,处理新生学籍注册信息。
(二)按省教育厅要求,9月30日前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完成普通高中新生注册,逾期不予注册。各县(市)高一新生必须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审核时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毕业时不能发放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中毕业证书,不能参加学考,对高考、一些比赛活动等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学生在校期间,转学、休学、复学、升级、留级、跳级、退学等要严格按《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15〕8号)执行。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可以转学到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不能转学到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后可改读职业学校,职业学校录取注册后不得改读普通高中学校。
十二、招生要求
(一)各县(市)、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成立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实施,严格按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启动招生工作,确保各项“阳光招生”政策严格执行。
(二)市教育局中招办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市区普通高中学校5月20日前将特长生招生方案及招生安排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批;各县(市)在4月底前将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备案。
(三)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求:
1.要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凡超过计划招收的学生,擅自招收的学生、未达到最低控制标准的学生不予注册,凡未被该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寄读,已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异校就读。
2.每所招生学校要设立招生公示栏,录取当天及时将录取程序、招生类别、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张榜公示。
3.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简章必须报中招办审批备案后方能向媒体或社会公布。严禁招生学校虚假宣传和诋毁其他学校。招生学校不得进入初中学校宣传,严禁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招生学校不得向初中学校送礼请吃。
4.严禁招生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严禁招生学校在招生咨询中划定预估录取分数线,严禁作出任何录取承诺,严禁与考生家长签订任何形式的入学协议。
5.严禁招生学校利用职务便利,弄虚作假,特别是特长生招生等重点环节徇私舞弊,违规录取。
6.各招生学校严格执行发改委审批文件收取学费,坚决查处违规、变相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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