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中考网整理 2019-06-06 11:03:41
第一条为规范对南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考”)中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中考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参加中考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南京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中考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生办”)负责中考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中考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扣除该科目考试成绩的30%~50%,在两科以上(含两科)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点禁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10.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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