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中考网整理 2019-06-06 11:03:41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中考工作,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等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中考工作,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中考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三条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市招生办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中考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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