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中考网整理 2019-06-17 13:05:28
取资格或入学资格的处罚;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参与这类事件的考生,三年内不准报考。
镇江市中考违纪处理办法
1.为维护镇江市中考管理秩序,保证考试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1)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的;
(6)用规定以外的书写颜色答题的。
3.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4.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科目成绩为“0”计算: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换卷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案的;
(5)抄袭他人答案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的;
(8)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11)由他人代考的;
(12)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5.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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