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0-02-08 19:13:58
一、各地复工时间及复工期间薪资支付规定汇总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全国31省区市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一致应对新型肺炎疫情,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正月初九),部分地区延长到2月9日。此后,上海、重庆、广东、浙江、云南、福建等多地陆续发布通知,企业延迟复工,学校延迟开学。
从全国而言,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随后各地陆续出台地方政策延迟复工,江浙沪地区率先宣布要求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紧接着全国部分省份也逐步跟进。根据规定,若当地出台延迟复工政策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策规定时间复工;若当地未出台特殊政策的,按照国务院通知执行,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
二、“延迟复工期”是休息日还是停工期?
各地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延期复工,一般在文件中都提到所援引的法源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可谓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依据该条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和“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必要措施。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5条与第49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的措施与“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所谓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延迟复工期”应该是“停工期”,其目的是要求企业停工以达到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目的。
其次,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此处的“延迟复工期”肯定不属于节假日。根据《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将上述“延迟复工期”列入休假日或休息日的范畴。
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与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则明确了劳动者的休息日只能是星期六与星期日或是与此时间相当的休息日期。据此,如果将延迟复工期明确为“休息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确实找不到可以支持的法律依据。
据此可以认定,“延迟复工期”只能认定为停工期而非休息日。
三、“延迟复工期”的工资该如何发放,正常上班的员工有无加班费?
前面已经分析,“延迟复工期”实际上就是停工期。关于停工期的工资该如何支付,在法律层面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涉及停工方面的规定,《工会法》第27条有关于停工方面的规定,但对于停工期的工资如何支付没有规定。
关于“停工期”的工资支付的规定最早见原劳动部1994年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该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一内容又为各地的地方立法所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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