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0-05-20 11:21:13
中考网整理了关于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
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1);
(二)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生休学、复学,退学情况(附件2、3);
(四)毕业生花名册(附件4);
(五)初中、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
(六)相关证明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八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
中小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规范有序招收录取新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建立学籍档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进行新生学籍注册。
第十条 小学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 、休学申请等);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生基本信息表采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体质健康测试信息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网数据上报平台中录入,并下载学生登记卡(具体格式见附件5),留档。
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校学籍工作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监护人再次签字确认。
3.经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及照片录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应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学生基本信息表》作为学生学籍档案存档。
第十一条 中小学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普通高中学籍。如发现有通过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由学校报学籍管理部门取消其普通高中学籍。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学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市、县学籍管理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30天内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初中、高中学生录取花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招生信息录入,并重新采集、上传新生照片,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
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45人以内,六年内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6人。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其原学籍信息不得修改。
第四章 升学、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完成。学校应在初一、高一新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办理新生学籍转接。
第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市、区)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学生在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予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无法在原学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双方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转入户籍所在地教学水平相当的普通高中学校就学。
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的转学条件与转入地区对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相一致。
第十七条 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转入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内上传户籍证明、居住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由转入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转出学校及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核办。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15天之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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