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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方案(2)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0-05-20 11: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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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学成功后,转入学校依据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跨省转入山西的普通高中学生,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须提供转出地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

  跨省转出的,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在规定班额范围内,如有空余学位可接收学生转入。无空余学位学校不得接收学生转入。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起始年级第一学期不能转学,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能转学。各地中考、高考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高中。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普通高中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九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二十条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允许留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本人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民政或人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学时可根据本人和监护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最多可休学两年。

  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不允许休学,普通高中毕业年级不允许休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历)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病历)的。

  (三)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四)本人及监护人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五条 因出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初中学生和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范围内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3),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学生出境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省落户、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相关条款恢复、新建学籍。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做退学异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做死亡异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管理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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