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0-05-20 11:21:13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习期满后,予以毕业,证书由市级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除体育免修学生外,未达体质健康合格标准的,不得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基础素养评价总评达到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撤销的)。
(二)各学年获得的总学分至少达到144学分,其中必修课程至少88学分,选择性必修课程至少42学分,选修课程至少14学分(含校本课程8学分)。
(三)参加各规定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后,为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且各科目成绩达到A、B、C等级。
(四)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统一要求印制。准予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编号、验印。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一次性完成。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或肄业)证明书(附件7)。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附件8),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小学生,应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生严重违反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规定者,应给予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普通高中学生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开除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须为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学籍管理员名单要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备案。同时要充分调动学籍管理员工作积极性,科学核定工作量,在评定职称、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
第三十七条 学籍管理部门和学校每学期须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如有需要查阅学生学籍信息,需提供查阅单位介绍信或学生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经学籍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生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省中小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附件:1. 在校生分班名册
2. 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3. 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
4. 毕业生花名册
5.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表
6. 学生基本信息表
7. 山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式样
8.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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