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1-06-04 10:19:02
四、其他说明
第八条 在申请子女入学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平台。
第九条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在本区就读,其父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主动与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依法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2.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生入学条件审查工作,根据需要按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3.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保障子女的正常学习。
第十条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确保“人籍一致”,回原籍或其他地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转学,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等现象。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关爱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及时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二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完善便民服务措施,不断优化简化报名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南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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