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1-06-17 16:41:22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扣50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考试科目成绩零分: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4)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8)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9)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终止其继续考试,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6)组织团伙作弊的;
(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5.报考农村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的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或舞弊情形的除按以上4点进行处理外,并处以取消报考农村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的资格的处罚。
6.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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