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1-06-18 14:00:49
八、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一)严禁违规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之间借对方名义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严禁违规招生”要求,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申诉渠道,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争取将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重要内容,要将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
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结束后,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招生行为。
(三)严格追究责任
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公办普通高中,由市、县教育局根据违规情节程度,对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和追究相关责任;对学校给予限制申报评优评先、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性高中黄牌提醒或直接摘牌等处理。
凡是违反招生规定的民办普通高中,由市、县教育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给予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九、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须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保证高中招生顺利进行。
十、本通知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21〕13号)精神制定,与《邯郸市2021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此文件规定执行。
邯郸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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