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中考网编辑 2021-07-22 15:29:12
中考网整理了关于辽宁省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辽宁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中发〔2020〕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在充分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深化我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构建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考试招生制度。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改进学生培养模式和教育评价方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五育并举”。坚持正确育人导向,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决克服重智育、重分数等片面办学行为,将体育、艺术和劳动教育纳入中考评价范围,强化实验操作及外语听说应用能力测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积极稳妥推进。科学系统设计,加强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推进,根据实际情况,稳妥推进改革措施,做好各项改革的衔接配套工作,使课程、教学、考试、招生工作有机衔接,积极稳妥推进,分步渐进实施。
3.确保公平公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宏观管理,完善规则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为学生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
三、考试安排
1.科目设置。设置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口语测试)、物理(含实验)、化学(含实验)、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含实验)、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等13门课程为考试科目。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作为考查科目。
2.考试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坚持课程改革的理念和要求,兼顾毕业考试和招生考试的不同功能,围绕引导深化课程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增强考试内容的基础性、系统性及综合性,加强对学生独立思考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内容,杜绝偏题、怪题。各学科试题的难易程度分为低、中、高三档,分值比例为7:2:1。
3.考试方式。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科目实行闭卷纸笔考试;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科目实行开卷纸笔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加试实验操作,外语加试听力口语测试;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教育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实践(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等科目由各市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根据课程指导纲要要求,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安排。
4.考试组织。命题采取省级统筹,省、市分级负责方式进行。语文、数学、外语(不含听力口语测试)、物理(不含实验)、化学(不含实验)、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不含实验)科目委托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命题,市统一组织考试。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科目由各市按照省统一制定的考试方案组织考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及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实验操作考试及考查科目等由各市统筹安排。坚持“学完即考”的原则,地理、生物学科目考试安排在学生八年级学年末进行;其他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上学期或下学期进行。省统一命题考试科目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月底进行,具体安排由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当年发文通知。
5.结果表达。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口语测试)、物理(含实验)、化学(含实验)、历史、道德与法治、地理、生物学(含实验)、体育与健康成绩以原始分呈现,其中,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90分笔试+30分听力口语测试),物理90分(8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化学60分(5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历史70分,道德与法治70分,地理40分,生物学40分(30分笔试+10分实验操作),体育与健康60分(30分过程性评价+30分终结性评价),总分值790分。音乐、美术、劳动教育科目以等级方式呈现,等级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参考依据,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评价结果的使用。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科目,可采取等级形式或以“合格”“不合格”等方式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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