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南方日报 2021-09-07 14:24:41
中考网整理了关于2021年广东广州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8月30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及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该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草案修改建议稿
草案规定,该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学校应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
学生欺凌事件严重威胁校园安全,而防治难点在于“发现难”。草案要求学校设学生欺凌举报专线,鼓励受害者、目击者、知情者举报学生欺凌线索,并对相关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欺凌防治制度,并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德育主任、安全主任、教职工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的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增加学生代表。
同时,学校应当设置、公布举报专线,鼓励受害者、目击者、知情者举报学生欺凌线索,并采取措施保护相关学生的隐私及在校人身安全。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身体存在非正常损伤等情形的强制报告制度。
学校要配备AED并进行技能培训
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介绍,草案在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比如,鉴于校园内心脏骤停等事件时有发生,草案中规定了学校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器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急救技能培训、聚集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等义务。
草案明确,学校应当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等急救器材,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学校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学校医务人员、卫生保健人员、教师进行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等急救技能培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其他员工和学生进行上述培训。学校举办运动会等聚集性活动时,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或者具有急救技能证书的教职工,以及必要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设备。
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
张建山表示,草案还设置了学生心理健康保障条款。规定学校具有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辅导人员等义务,为学生提供心理帮助和支持。
对于学生和家长都比较关注的成绩问题,草案规定,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排名属于个人信息,不得公开发布。但是学校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不早于下班时间后半小时
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草案提到,学校应设置门卫值班室,并实行门卫制度。其中规定,学校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或自行招聘具有资质的保安员,并安排保安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上放学期间,安排至少两名保安员,佩戴防暴头盔、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携带橡胶警棍或者安全钢叉,在学校门口执勤。
关于学校视频监控平台,草案提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将学校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分别接入视频监控平台、报警平台。学校应当安装与110接警平台联网的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保证该装置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草案明确区政府可委托区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决定,以优化审批流程。另对校车使用许可设置三年有效期,并对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校车使用许可实行自动延续三年有效期。
学生上放学时间段是校园安全问题的易发时期。草案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由学校安排老师看顾陪同。学校校门开放时间早上不得晚于本地普遍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校门关闭时间不得早于本地普遍下班时间后半小时。
草案特别提到,学校应当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保证课后服务时间。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本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学校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以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突发事件十五分钟内报告
在学校周边安全管理上,草案提到,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以及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和流动摊档。
公安机关应当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学期对辖区内学校安保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同时,完善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在学校上放学重点时段和重要路段,实行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高峰勤务机制,维护上放学期间学校周边的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学生安全。
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在事发后十五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电话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三十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应当在事发后一小时内书面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应当在事发后二小时内书面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此外,草案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包括须强制报告的情形、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报告职责的保护及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后果等。
对教职工准入从严把关
学校安全,保障学生安全是重中之重,要从源头上净化校园环境,教职工准入是重要一环。草案还明确了教职工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制度,明确了查询主体、对象及配合单位。
草案修改建议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在招录教职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询,招录对象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录用:
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同时,学校应当每年对在职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经查询发现其具有前款所述行为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查询对象应当配合查询,并签署信息查询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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