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作者:河南省教育厅 2022-03-10 15:14:47
(八)录取
高校要完善招生录取机制,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向社会公布录取规则,严格程序,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考生成绩及拟录取考生名单须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名单于2022年4月25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要求发放录取通知书,不得采取他人代收、转收等送达方式。
凡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高考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高考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
(一)免试对象和条件
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职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文件精神,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免试录取进入高校专科阶段学习,考生申请免试专业需与获奖项目或取得的职业资格相关,招生院校在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
2.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以上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
(二)免试录取程序
1.考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登记表》(详见附件2),提出免试入学申请。由生源学校负责确认考生获奖情况。
2.生源学校将上述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以安全方式送达考生申请免试入学的高校。高校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和公示后,将公示后的名单及《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登记表》、考生身份证复印件、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复印件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联系电话:0371-69691983)。
3.高校须在本校官方网站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高校颁发录取通知书。被免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具有参加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资格。
三、新生入学和待遇
通过高职单招、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的考生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按高校规定时间入学报到。高校要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录取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高校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程序注册学籍。转学、转专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待遇与参加高考录取的学生相同。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各地各高校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帮助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就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职单招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是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组成部分,事关国家科学选拔人才、教育公平和考生切身利益,考生和家长高度关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统筹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高职单招工作安全顺利实施。
(二)做好疫情防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高校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最新版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和我省疫情防控文件要求,制定组考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各项防疫条件完备、职责流程明晰、工作机制完善,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规范招生行为。各涉招涉考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 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切实规范高职单招报名、资格审查、宣传、命题、考试、阅卷、录取、公示等程序和行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严禁虚假宣传、有偿招生、未批先招、超计划招生、买卖生源、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坚决防止考生替考等舞弊行为,维护高职单招考试公平公正。
(四)强化责任追究。高校是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高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生源学校主要领导对其教职工涉招涉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由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报名点学校负责。应届生的资格审核由报名所在学校负责,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复核;往届生等社会人员的资格审核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严格实行问责制度,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调减高职单招计划安排规模和比例;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取消下一年度高职单招资格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处理,并取消职业教育有关项目申报资格、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督电话:0371—69691790 69691252
监督邮箱:xsc@haedu.gov.cn
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通知传达至所属招生考试机构以及所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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