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中考政策指南 2024热门中考资讯 中考成绩查询 历年中考分数线 中考志愿填报 各地2019中考大事记 中考真题及答案大全 历年中考作文大全 返回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中考 > 知识点库 > 初中历史知识点 > 中国古代史 > 正文

2023年初中中国古代史:纵向政治制度专题整理

来源:网络资源 2023-07-13 16:02:12

中考真题

智能内容

0

宰相制度的演变

战国时代的相、将分职

1、。

秦及汉代早期

2、:宰相权重。

汉武帝时期

3、:建立中朝,削弱相权

光武帝时代

4、:加重尚书台权力,削弱三公之权。

唐代宰相制度的变化

5、:第一,从三省长官为宰相,到固定为同中书门下三品。唐初三省长官尚书仆射、中书令、侍中为当然宰相,在政事堂议政。贞观时制度稍变,仆射不再参加宰相议政,皇帝又时而指定某些级别略低的官员参加政事堂会议,以“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系衔,这些人事实上已加入宰相集团。高宗时固定为“”,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从此遂成为宰相专称,无论实居何职,但加此衔即为宰相。这样,唐朝的宰相成为不定额的群体,决策亦具有群体性质。玄宗开元十一年(723年),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作为宰相办事机构,堂后设吏、枢机、兵、户、刑礼共五房,不仅有决策权,还对尚书六部进行对口领导,掌握了一部分行政权力。第二,内相——翰林院出现。武则天令“北门学士”居中用事,参决百司表奏。开元二十六年(738年)玄宗以中书省不能及时完成众多的诏令起草任务,成立翰林学士院,负责一部分诏书的起草工作。德宗泾原兵变避难外地,中枢机务委命翰林学士陆贽,一日诏书数百,皆由他斟酌起草,称。但此时其组织机构尚不严密,决策权还不固定。永贞元年(805年)唐宪宗即位,对翰林院进行强化和改革:在诸学士之上置翰林学士承旨,为首脑,成为法定的“内相”。由于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都有草诏权,分工不明,宪宗将其分为两制,各置六员。翰林院在宫禁之内,故称翰林学士为“内制”;唐后期中书省在皇城,故称舍人为“外制”。内制重于外制,朝廷制诏、诏令、赦文等都由翰林学士执笔,舍人只能起草一些不太重要的文书。这样,翰林学士的草诏权就被固定下来,翰林院成为设置于内廷的正式决策机构。

宋代相权的分割

6、:北宋政府为了不使宰相的事权太高,在宰相之下添设参知政事,并把晚唐五代时权宜设置过的枢密使和三司使定为常设官员,以枢密使分取宰相的军政大权,以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分取宰相的财政大权。枢密院和中书(即中书门下的简称)对称“二府”,三司使则号称“计相”,枢密使、三司使的事权是和宰相不相上下的。

元代的左、右丞相制

7、:忽必烈建国以后,中央设中书省,中书令是虚衔,由皇太子兼领。中书令之下,有右、左丞相,是实际的宰相。下面有平章政事,及右丞、左丞和参知政事,为副相。

明代废相及内阁大学士的设立

8、:

清代的内阁、南书房、军机处

9、:

0

地方行政制度的演化

西周

1、:分封制。

春秋战国

2、:郡县制出现。

秦朝

3、:郡县制确立。

汉朝早期

4、:郡国并行。

汉武帝至东汉

5、:由郡县两级过渡至州、郡、县三级制。

六条问事

汉武帝初设刺史为监察官,非行政官员。武帝于元封五年(前106),将全国地区分为13个监察区域,叫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没有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按考察吏治、惩奖官员,断治冤狱。刺史秩六百石,但出使时代表中央,可以监察二千石和王国相,也可以监察诸王。刺史权责虽重,但不直接处理地方行政事务,且无固定住地。所以刺史的设立得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宜,比秦朝的御史监郡制度周密。光武帝进一步加强州部刺史制度。西汉刺史奏事须经三公审核按验,再转给皇帝裁决,东汉则刺史权力增大,并直接奏事于皇帝,而不再经过三公。而且此时刺史可以统兵,使刺史兼有一州军政大权,开东汉末年刺史割据之渐。同时东汉倡导儒学,西汉刺史以卑临尊的制度与此不合,因此提高刺史品秩。这样,刺史无论品秩、权力较之西汉均有很大的提高。东汉末年,为了防范农民军和加强对州郡的控制,把一些重要地区的刺史改为州牧,选择有名望而又可靠的宗室和其它的列卿、尚书充任,给以一州的军政大权。这时,刺史的权力已经重于郡守,而地位亦与其相等甚至稍重,而且有了固定驻地。因此,州刺史成为郡守上一级官吏,州成为郡上一级行政区划,已成必然之势。但改设州牧不但没有加强中央的控制,反而使某些地区的分散的割据势力按地区集中起来,更便于实行割据。

魏晋南北朝时期

6、:地方州牧制度固定化,形成州、郡、县三级制度。

“单车刺史”

刺史成为管辖地方的行政官。且自此刺史多带将军号,不带者称,州级军政大权集于一人,助长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割据。

侨州郡县与土断

:东晋南北朝期间,国家在南迁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置与他们原籍同名的州、郡、县及行政机构,加以管理。由于这些离开原籍,迁徙异乡的人口被称为“侨人”,故为之设置州、郡、县就称为“侨置”。侨置主要发生于东晋,永嘉之乱以后。侨州、郡、县以侨人士族充任官吏,使他们继续享有特权。

庚戌土断

著籍的侨人,可获得免除调役的优待,对招徕北方流民与社会安定起一定的作用。但是,随侨置日益增多,引起地方行政系统的紊乱。而且侨人士族地主乘机私占流民为佃客,逃避调役,使国家财政收入大受损失。东晋政权从咸和年间(326—334)开始实行“土断”政策。所谓土断,就是以居住地(“土”)作为断定户籍的依据,使之著籍。取消侨人原来的临时户籍——白籍,由居住地编制统一的户籍——黄籍,同时也就取消侨人免除调役的优待。东晋南朝多次实行土断,兴宁二年(364)三月初一(即庚戌日)桓温主持的“”比较坚决,清查出不少被士族豪门挟藏的私附人口。义熙九年(413)刘裕主持的“”也较有成效。土断中还整理了侨州、郡、县,有的被并省,保留下来的也都获得了从南土州郡县中分割出来的一块实土。

隋朝

7、:隋王朝按照“存要去闲,并小为大”的原则,把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大业三年,又改为郡、县两级)。地方行政机构的简化,节省了封建国家的开支,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唐朝

8、:确立了州(也曾称郡)、县两级行政区制,废除了汉、晋分封诸国的制度。各州、县皆按其地理形势、面积、人口、物产等条件划分等级,州分七等;县八等。开元、天宝之际,郡(州、府)三百二十八,县千五百七十三,郡、县总数比两汉盛时有所增多。

在州(郡)、县两级政区之上,贞观初年又按山、川地理形势划分全国为十道,即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十道。当时十道只是地理区,并非政区。到了开元年间,由于南方经济发展,地方富庶,又分山南道为山南东、西两道,江南道也分为东、西两道,并增划出京畿、都畿、黔中三道,共为十五道。每道置采访使(采访处置史、观察处置使),检察道内的非法,如汉刺史之制,其采访使各有固定驻地。这样,在开元之后,“道”就成了州、县之上的一级大行政区,唐的政区由原来的州、县两级进而成为道、州、县三级。

宋朝

8、:宋朝在政区和地方政权方面,仿用了唐代的政区制,改革了唐代的政权制,可谓有沿有革。在政区方面采取了三级制,即划全国为若干道,后改为“”,路下一级为州、府、军、监,再下一级为县。各道设置高级官员,称“转运使”,主管收集道内各州财赋,转运使的职权后来不断扩大,财权之外兼掌资贼、刑讼、按察、边防等权,各道大权悉归其握,于是改道为路,路乃成为最高级的地方政区。除转运使外,每路设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与前者合称;与长官形成分权,同签文书。按元丰年间(1078—1085年)统计,全国有二十四路。路之下为府、州、军、监。州之有重要城市者设府;军在五代时期是军区,宋朝沿用其称,但与州平级,下辖数县。监是有矿冶的地区,也兼管县,与州平级。

元代

9、:元统一中国后,划分全国为十二个大政区,山东、西及河北之地谓之“”,直属中央。其他各地分为十一个“”,为岭北、辽阳、河南、

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征东等行中书省,是为第一级政区。行省作为政区名称,起源较早,南北朝时期,在地方上就有过“行台省”的设置,意思是中央机构台、省的分设,各有辖区,实际上已是州、县之上的一级政区。但其为时不久,且未成为定制。到了金代,已有陕西、河北、河东等行省的设置,但仍不是全国一致的政区制度。到了元朝才成为定制,成为最高一级的地方政区。因为元代中央机构有尚书省、中书省,所以大政区名也称行尚书省、行中书省,简称为省。

元朝的政区是四级制,行省下有路、州(府)、县三级。至元二十七年,全国有行中书省十一,路一百八十五,州三百五十九,县一千一百二十七,军四,安抚司十五。军、军抚司等是设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机构。

明朝

10、:明对元的行省制作了改革、调整。改行省之名为“”。除京师(今北京地区)及南京(今南京地区)称直隶外,全国其他各地划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计有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福建、浙江、江西、湖广、河南等。布政使司只理民政不管军务。布政使司之下再划分为府、州,相当于元代的路,府、州之下即为县,所以明朝的政区是三级制。

清朝

11、:清朝又改布政使司为省,全国省数增至十八,即直隶(今河北省)、江苏、安徽、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同治年间,改台湾及新疆为省。光绪初年,又将奉天、吉林、黑龙江改为省。迄于清末,全国共有二十三省。省之下分为府、州,府、州之下为县。所以清朝的政区基本上也是三级制。

0

监察制度的演化

1、:设。

西汉

2、:设刺史和司隶校尉。

东汉

3、:将御史大夫属下御史中丞改任御史台长官,专掌监察,与司隶校尉、尚书令并重,并专席而坐,号曰“”。又置司隶校尉,内察京师百官。地方上原监察区长官——州部刺史的权限和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使州部开始向郡以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转化。

曹魏

4、:建安年间,曹操还在霸府设置和刺奸之职,“上察宫庙,下摄众司,官无局业,职无分限”。曹魏建国后,校事与御史台同为中央监察机关,不相统属。由于校事官吏受皇帝信任,权力超过御史台。校事对维护曹魏中央集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滥用权力的弊病,一直到嘉平中才被执政的司马懿所撤销。

南朝

5、:创立了制度。南朝多以宗王出镇地方,为了监督诸王,皇帝多用寒人为“典签”以佐之。典签本为处理文书的小官,但在宋、齐则成为代表皇帝监视、控制诸王的重要职务。时人云诸州唯闻有典签,不闻有刺史。齐明帝杀诸王皆命典签办理,诸王束手无策,无人能抗。

隋代

6、:炀帝时,为加强对官员的监察,他增置谒者台、司隶台,与御史台成为三台。三台有分工,御史“掌侍从纠察”,谒者台“掌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授,及受冤枉而申奏之。”司隶台以六条“掌诸巡察”。

唐代

7、: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正副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下设侍御史(台院);殿中侍御史(殿院);监察御史(监院),负责中央和地方的监察工作,并参预大狱的审讯,合称。另在东都洛阳设御史台,称,简称东台或留台。

宋代

8、:宋代重文轻武,担任监察官者多为文人,因此,政府鼓励台谏言事,强化监察工作,形成了“不杀士大夫及言事者”和“与士大夫治天下”的传统“家法”。

元代

9、:忽必烈统治的初期,治理天下的刑政。1268年,建御史台,御史大夫以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和治书御史。台官的职责是纠察百官。御史台下,有殿中司和察院。前者主要任务是纠察百官,后者是作为朝廷的耳目,行刺举之事。御史台在地方上也设立相应的机构,称行御史台。另有。蒙古语“镇守者”的音译,汉文亦称“监临官”,最初指蒙古征服某地后设立的监治长官。元朝建立后,达鲁花赤一职在中下级行政、军事机构中得到广泛设置,位于正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权力。它具有蒙古皇帝“特派员”的身份,原则上都要由蒙古人担任。达鲁花赤制度是蒙古统治者民族防范心理的体现,加剧了官员的冗滥倾向。被选任者文化素质通常都比较低,很难对政治起到积极作用。

明代

10、: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将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长官力左右都御史,负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下辖十三道监察御史,设御史一百十人,监察朝廷和地方官僚机构。此外,洪武六年(1373年),与六部相对应,分六科各设都给事中,辅助皇帝处理奏章,参议六部大事,稽察驳正六部的违误。六科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内外配合,合称科道两衙门。两衙门长官仅只七品,地位不高,但却被赋予很大权力,用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钳制臣僚,而又不使他们自身权势过分膨胀。明初受理天下刑名的是刑部,都察院管纠察,此外又设大理寺,负责复审驳正。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重大案件须由三法司会审,以避免重大失误,并防止个别部门官员擅权独断。三法司之间互相牵制,也便于皇帝对司法系统的控制。洪武十年(1377年)创设的通政使司,“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便于皇帝了解下情,加强对各部门的直接控制。

清朝

11、:雍正年间,清廷一改唐朝以来监察机构“台”、“谏”并列的旧制,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负责对京内外官员的考察弹劾。与此同时,取消了六科给事中封驳皇帝诏旨的职权。清朝的监察机制,侧重对臣僚忠诚的考核,对公务监察不力,尤其缺乏对皇权重大决策的制约与监督。

0

选举制度的演化

汉代

1、:第一,;第二,;第三,: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文帝前元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察举分岁举和诏举两类。为常科,每年推举。科目有孝廉和秀才。孝廉始为孝与廉两科,后来连称为一科。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20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10万人的三年举一人。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孝廉的出路最多的是在皇帝身边当郎官,然后再由郎迁中央或地方官吏。举孝廉是察举常科的主要科目,是入仕的正途。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到东汉为避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县令,比孝廉任用为重,但名额少。,是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其特点是:诏举常在灾异之后举行。诏举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第四,:指皇帝征召某人授职,及高级官员直接辟除某人为属官,其中被辟除者就成为辟除人(时称“举主”)的“门生”、“故吏”,一般都待举主以君父之礼,依附关系更为紧密。被征辟的士大夫,往往由于“才高名重”而躐等升迁。

实行察举制度后,大官僚子嗣和大豪富垄断官位的局面有所改变,一般地主子弟入无仕的门径比过去宽广了。在这种新的制度下,皇帝通过策问和考试,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旨选择称职的官吏。这对于网罗人才,加强专制皇权的统治,也具有重大的作用。

魏晋南北朝

2、: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

隋唐以后

3、:行科举制。

隋唐

:隋朝建立、唐朝完善并为后代沿用的选拔官吏的制度。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高门士族拥有政治特权,世代垄断高官显位。南北朝时士族门阀已日趋腐朽。隋朝废除了九品中正制,采取科举取士的办法,隋初规定原有的秀才、明经两科,由州县学送生徒到中央参加考试。炀帝时又置进士科,科举制逐渐形成。唐朝前期,科举制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科举分为制举和常举两种,制举由皇帝特旨召试,应举科目广泛,应试者身份不限,中第者可获出身或官职。常举每年举行,科目比隋有所增加,但考生主要集中在明经、进士两科,应考者主要是各级学馆学成的生徒和不在学的士子。中第者可获得出身,通过吏部铨选,才能正式做官。明经科考试以帖经为主,进士科始以试策为主,后又加试帖经、杂文,天宝年间始试诗赋。进士科应举人多,而录取人数少,士人举子将考中进士比喻为“登龙门”,一旦登第,声名大振,往往宦途便捷,飞黄腾达。由于进士科在选官中的独重地位,日益为士林举子所重视,在唐后期高官人选中所占比例明显增加。

武则天进一步发展科举制度,首创殿试,亲自面试考生。天授元年(690年),她“策问贡人于洛城殿,数日方了,殿前试人自此始”。殿试制度的出现,不仅表明皇帝对科举的重视和慎重,而且使考生成为天子门生,他们更忠于封建朝廷,故殿试为历代所沿袭。她开创武举,不仅文人有科举,学武之人也可通过科举入仕,扩大了用人范围,选拔了军事人才。同时扩大科举录取名额。唐代科举制从应举资格、考试内容、录取原则、审核手续、放榜期限、等第品定、获取出身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它通过考试方法体现的平等竞争精神,有利于广大普通地主步入仕途,扩大了统治基础,成为唐以及后世选官的主要导向。

释褐试

唐代科举考试及第者,只是取得出仕资格,如欲出仕,还须经过吏部的,方得授官。吏部择人的标准有四:一为体貌端正,二为说话有条理,三为书法工整美观,四为文辞优美。

除科举外,唐朝又有门荫入仕与杂色入流两种选官方式。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

: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曾开设科举,但一度罢废科举。洪武十五年(1382年)复设科举,逐渐成为选官的重要途径。按照规定,每3年定期考试,通过州县级考试的童生称生员,亦称秀才。秀才逢子午卯酉年参加省一级的乡试,通过者称举人。举人逢辰戌丑未年参加京师由礼部主持的会试,考中者再经皇帝亲自夏试,称殿试,由皇帝钦点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统称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般状元授从六品修撰,榜眼、探花授正七品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明代科举规定以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并以朱熹集注为依据,不能随意发表自己的见解,所谓“代圣贤立言”。行文格式也有严格规定,文章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组成,体用排偶,谓之八股文。用这种死板僵硬考试选拔官僚的制度,实质上“与秦焚书之术无异,特明巧而秦拙耳,其欲愚天下之心则一也”。洪武初年国子监培养出来的学生可以直接授官,参加科举考试的也必须是学校的生员,学校的地位尤其重要。洪武后期以至永乐年间,科举为读书人做官的必经之途,成为选拔官僚的主要途径,学校的地位相对下降。明初对科举制度的高度重视和严密控制,扩大了统治基础,为统治阶级推行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培养了官僚队伍,提供了组织保证;这种高压专制、严格控制的奴化训练也同时对中国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严重障碍。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族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特,只考翻译一篇,称翻译科。以后,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族人为最多。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

法律制度的演化

1、:夏朝时期,已经有了法律。《左传》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禹刑”据《尚书·吕刑》序说又称为赎刑。

2、:商朝有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条文,并对后世产生过不小的影响,所以《荀子·正名》篇有“刑名从商”的说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篇引《商书》有“刑三百”之说,可见以汤命名的商朝刑法条文是比较多的。商朝刑法对于贵族和普通民众的处罚相当悬殊。按照《汤之官刑》的规定,如果淫舞成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作为贵族的“君子”被罚些丝就可了事。《汤之官刑》可能就是《汤刑》的一部分。另外,《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刑弃灰于道者”,要斩断弃灰者之手。对于普通民众小错而重罚,这在商朝应当是常见的现象。后代所说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在甲骨卜辞中都有所反映。

西周

3、:西周时期有刑书九篇,称为《九刑》。《左传》将《九刑》与《禹刑》、《汤刑》相提并论。关于《九刑》的具体规定,《左传》文公十八年曾经提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触犯这些方面规定的要受到惩处。西周时期的刑罚有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称为五刑。关于五刑的具体条文规定多达3000条。刑罚的执行因人因时而异,对于贵族中的亲故勋戚可以减免,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也可以赦免。西周时期的刑罚以保护私有财产和维护等级制度为主要任务。在周代分封制度下,行政权和司法权尚未完全分离,刑罚大权由各级贵族执掌,所以在各种职官中专司刑罚者并不多见。

春秋

4、:在春秋的改革变法中,法律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郑国子产改革的主要成果之一是铸刑书,改革司法制度。前536年把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形成了我国较早的成文法规。前513年晋国赵鞅亦铸法律条文于刑鼎之上。这样,司法有了准绳,限制了贵族权力,打破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传统。

战国

5、:战国变法中,法律仍然是重要的内容之一。最著名的是魏国李悝制订了,以加强法制。为了巩固魏国已有的变法成果,维护新的财产关系和统治秩序。李悝研究、总结了当时各国的法律,并集其大成,制订了《法经》这部新法典。《法经》是我国古代第一部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共6篇,分别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前4篇主要是对所谓“盗”、“贼”施以关押、拘捕等处罚之法。如规定杀人者不仅要处死,而且全家罚没为奴;对“大盗”,或充军或处死。后两篇中,《杂法》主要规定了对轻慢法令、偷越城墙、赌博、盗窃、欺诈、贪污贿赂、荒淫奢侈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办法;《具法》则是对量刑轻重的有关规定。因此,《法经》对清明吏治、严肃法纪、安定社会是有积极作用的,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秦朝

6、:秦以法家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因此特别注重法律制度的建设。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中出土了大量竹简,称,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其中尤以法律为重,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包括各种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法律解释,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这批秦简及《云梦龙岗秦简》的出土,充分体现了秦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治国方针。

汉朝

7、:汉朝的法律建设最早始于刘邦入关后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过于简略,只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临时措施。西汉政权建立后,刘邦认为“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令萧何根据《秦律》制定《汉律》。萧何除去秦律夷三族及连坐法,在秦律的基础上,又增加《兴律》、《户律》、《厩律》3章,合为9章,故称。惠帝时,叔孙通作18篇,兼采先秦古礼及秦仪所撰《汉仪》,属于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以补《九章律》之不足。1985年出土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对吕后二年的法令有较为详细的记载,是研究西汉早期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的珍贵文献。惠帝、吕后当政,都推行约法省禁的政策,先后废除秦以来的“挟书律”、“妖言令”和夷三族罪等苛法。

文景时期,在法律方面也有一些改革。文帝废除了汉律中沿袭秦律而来的牧孥相坐律令,缩小了农民奴隶化的范围,并废除了“诽谤妖言法”。文帝、景帝又相继废除了黥、劓等肉刑,减轻了笞刑,同时改不定期刑为有期刑。这个时期许多官吏断狱从轻,但责大指,不求细苛,所以有“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之说。

“见知故纵”、

武帝改变了祖上无为而治的策略,表现在法律制度上,就是崇尚严刑峻法,为此,任命酷吏张汤、赵禹等条定刑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经过他们条定以后,律令增加到359章,大辟之罪409条1,882事,死罪决事比(死罪判例)13,472事。又制之例:见到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不告发的,就是“故纵”,与犯罪者同罪。上级长官对其属下官吏的犯法行为要及时纠察举报,否则连坐。这两条法律,后者是强迫官吏互相监督的,后者主要针对百姓的反抗活动。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又名《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由于刑法繁密驳杂,官吏容易舞文弄法,上下其手,导致司法黑暗。但同时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还表现出儒家化的特点。大儒董仲舒用《春秋》经义判定疑狱,作判例200余则,称(亦称)。法律儒家化为严酷的法律披上了一层和缓的外衣。

魏晋

8、:曹魏制定了十八篇,废除了从两汉因袭而来的大量的旁章科令,但是新律“科网本密”,统治者又“用法深重”。西晋建立后,颁布了简约而周备的,从内容和体例方面为唐律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隋唐

9、:隋唐立法工作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形成了由律、令、格、式四种形式构成的法典体系。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据,令是制度、规章的条文,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这四种形式都起源较早,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至隋唐始并行而收互相补充之效,并构成隋唐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

《唐律疏议》

隋及唐初数次修律。唐高宗即位之初,在此前基础上颁行《永徽律》十二篇500条,又命大臣长孙无忌等为律文作疏证解释,以问答形式阐明疑义,成《律疏》30卷,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将二者合并,称,为我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刑名有五:笞、杖、徒、流、死。在量刑定罪上,唐律比隋律又有减轻。贞观元年(627年),把绞刑五十条改为加役流,贞观十一年颁行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余变重为轻的还很多。

十恶

唐律的基本精神是保护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维护封建伦常,因此,把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定为,“特标篇首”。罪入十恶,刑等虽有不同,但大多不能减、赎,有的且为常赦所不原。唐律规定,贵族、官僚及其家族享有多方面的特权,他们犯了罪,可以通过,请求宽免,还可减刑、赎刑,“官当”——以官抵罪,来逃避或减轻惩治,以至逍遥法外。

唐律深受儒家宗法理论影响,以丧服礼中的五服作为量刑定罪的重要参考标准,犯罪连坐,先亲后疏。亲属间犯罪,虽行为相同,而视其亲疏量刑大异。这一内容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色,对后世影响极大。另外,唐律量刑定罪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原则为后世沿用,如界定刑事责任年龄、区别故犯与过失犯罪、区别公罪与私罪、犯罪数项合并论等等。

总体说来,唐律系统总结了前代法律实践经验,具有立法审慎、内容周详、条目简明、解释准确等优点,影响不仅及于后世,并及于东亚日本、朝鲜等国,在法律史占有重要地位。

元朝

10、:在元朝建立以前,蒙古国尚无系统的法典,成吉思汗制定法令,称为。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编成《至元新格》,是元朝第一部法典。以后又将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进行分类汇编,命名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全部内容都由元代的原始文牍资料组成,元代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侧面在书中都有具体生动的反映。是研究元代历史不可缺少的重要文献之一。

明朝

11、:明太祖和他的臣属用了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制定“大明律”,这是有明一代遵用的正式刑法典。大明律篇目由《唐律》十二篇改为七篇,首列《名例律》,其后按六部划分,这是传统法典结构的一大变化。刑名方面仍继承唐律以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增加了凌迟和充军两种重刑。对位居“十恶”前列的谋反、谋大逆之罪,较唐处刑更重,充分体现了明初的重典政策。明律还规定擅专铨选、纠结朋党者斩,这些律令都是以前没有的。

《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

在明律外,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一年(1388年)又相继颁行,四编共236条。《大诰》汇集朱元璋审判各类犯罪的案例,实际上起到诠释和补充《大明律》的作用,同样具有法律权威。其中多记载了有关打击豪强、惩治贪污以及防止人民流亡的事例和律令,从这些律令中也可以看出,明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比以前更加强化了。《大诰》更加反映了明太祖乱世用重典的施政思想,由于过于严酷,洪武以后基本不再行用。

清朝

12、:顺治元年(1644年)修律,四年完成《大清律》,承袭了《大明律》的基本内容。但在清代经常起作用的是例而不是律。皇帝的谕旨、内外的奏准均可定为条例,例在司法上占有优先地位,成为清代法律实践的一个重要特点。

       编辑推荐:

       2023年中考各科目重点知识汇总

 

  最新中考资讯、中考政策、考前准备、中考预测、录取分数线等
 
  中考时间线的全部重要节点
 
  尽在"中考网"微信公众号    

   欢迎使用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中考网,2024中考一路陪伴同行!>>点击查看

  • 欢迎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考网微信
    ID:zhongkao_com

  • 欢迎扫描二维码
    关注高考网微信
    ID:www_gaokao_com

  • 欢迎微信扫码
    关注初三学习社
    中考网官方服务号

热点专题

  • 2024年全国各省市中考作文题目汇总
  • 2024中考真题答案专题
  • 2024中考查分时间专题

[2024中考]2024中考分数线专题

[2024中考]2024中考逐梦前行 未来可期!

中考报考

中考报名时间

中考查分时间

中考志愿填报

各省分数线

中考体育考试

中考中招考试

中考备考

中考答题技巧

中考考前心理

中考考前饮食

中考家长必读

中考提分策略

重点高中

北京重点中学

上海重点中学

广州重点中学

深圳重点中学

天津重点中学

成都重点中学

试题资料

中考压轴题

中考模拟题

各科练习题

单元测试题

初中期中试题

初中期末试题

中考大事记

北京中考大事记

天津中考大事记

重庆中考大事记

西安中考大事记

沈阳中考大事记

济南中考大事记

知识点

初中数学知识点

初中物理知识点

初中化学知识点

初中英语知识点

初中语文知识点

中考满分作文

初中资源

初中语文

初中数学

初中英语

初中物理

初中化学

中学百科